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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调整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五、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基金收入开户行变更为吉林银行长春振兴支行,开户名称为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账号为0106221081111111(下设子账号,其中:01为职工医疗保险、02为工伤保险、03为生育保险、04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05为新农合医疗保险)。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已开通智能医保业务,各参保单位可与吉林银行振兴支行联系办理医保缴费相关业务。

长春调整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四、市医保局将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浮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人社险中心函[2013]48号文件精神,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我市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将依据上述文件进行调整。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今年缴费金额为2367.33元(含10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市医保局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期核定下年度缴费金额。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我市2013年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1568元,下限调整为2313.6元。为避免参保单位缴费发生错误,请所有参保单位缴费时,按照每月20日后核定的征缴通知单金额,及时准确缴费。

保险,长春调整个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12年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272元,月平均工资为3856元。按照长府发﹝2001﹞46号文件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个人缴纳基数下限)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一、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记者从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了解到,为保证参保企业及个人顺利享受医保待遇,方便企业及个人缴费,并适时启动我市医保智能计算机系统,根据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164号文件精神,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并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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