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未领取到《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期间,新生儿已发生出生后到参保前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按规定给予报销。
保险,常州市医保调整2、一定要凭《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等医保凭证就医,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各项待遇。
1、新生儿出生后,其法定监护人应及时申报户口,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确保在需要时能及时享受到居民医保待遇。
■注意事项
如住院待遇:新生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人员家庭承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的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5%;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之间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
如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新生儿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含)元/年后,200元以上至1000(含)元/年之间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40%。
常州市医保调整居民医保待遇项目涵盖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门诊大病和住院四方面。
■保险待遇
新生儿办理首次参保缴费手续的,其法定监护人应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新生儿一寸免冠彩照1张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新生儿的身份进行审核,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发放《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同时,其法定监护人应按指定方式缴纳参保费用。
按目前我市政策规定,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95元,由参保人员家庭每年缴纳75元,政府按每人每年120元予以补助。新生儿如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成员,参保人员家庭应缴费用由政府按以上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参保缴费
保险,常州市医保调整新:从2011年9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已办理次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的3个月跨两个年度的,医保年度、“两次补偿”待遇按一个年度合并计算。新生儿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
旧:自2007年10月起,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参保缴费后才能享受“未成年居民”医保待遇,不能往参保前追溯。这个政策将于2011年8月31日截止。
■政策对比
常州市自2007年10月起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将新生儿纳入保险范畴,依据保险“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方可享受的医保待遇限参保缴费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往参保前追溯。但是,新生儿本身是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户口申办等因素影响,无法在出生后随即参保,客观上形成了从出生后到参保前的一档待遇空白期。如果孩子在这段时间生了病,医疗费用只能完全由家庭承担,客观上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新政解决了客观存在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完善居民医保制度的需要。
■调整背景
常州市医保调整本报记者特地采访了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彭伟中,就这一新政出台的背景、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入解读。
此次政策填补了新生儿从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解决了实际操作中时间差造成的问题,对部分出生后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新生儿进行即时医保补偿,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从市人社局获悉,自今年9月1日起,常州市对新生儿医保政策进行了局部调整。政策调整后,市本级新生儿凡在出生3个月之内参保缴费的,享受医保待遇时间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新生儿出生已满3个月但不满1周岁时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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