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从今年11月起实施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公寓性质作出明确界定,便于购房消费者认清公寓与住宅之间的区别。
成都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寓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从今年11月起正式实施。《规定》要求房管部门在对公寓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明确为公寓,并在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用途一栏中,明确标注为公寓。
成都市的《规定》说,公寓只能在规划的住宅用地(含兼容住宅用地)上建设,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手续时按住宅办理;规划部门在对公寓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在核发的审批文件中对公寓进行明确标注;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必须对公寓标注准确。在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项目总住宅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公寓的间距控制要求按住宅标准执行,但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
据成都市有关部门人士称,按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居住产品中的住宅,必须满足日照、采光等相关条件。而几乎所有的楼房都有背阳的一面,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房屋不能称为住宅,而这类房子又有很大的市场。该《规定》在住宅产品中增加公寓类型,适应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有利于规范公寓建设管理行为。因同一幢楼中公寓的日照条件比住宅差,公寓的价格一般相应比住宅低,便于消费者认清公寓与住宅二者的区别,选择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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