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受损后,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原因不明确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周先生3万余元修车费。 2004年4月6日,李某驾驶周先生的车行至一路口时与一广告牌相撞。李某雇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之后向交通队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交通队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派人前往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以事故原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周先生。后周先生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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