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驶中的机动车较之自然人具有明显危险性,许晔作为驾驶人员,应当明知在和保安杨天树争吵尚未结束的状态下,擅自开动机动车离开现场将可能发生让对方受伤的危害结果。许晔对事故的发生实际上采取了放任态度。
其次,许晔并未采取过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根据目击者的陈述,许晔在和杨天树争执过程中,不止一次地开动车辆,杨天树倒地后车辆仍往前开。虽然他在杨天树倒地后往前开了二十多米又掉头回来,但这只能表明他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表现出了一定的补救态度而已。
此外,关于许晔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鉴于这次事故的起因是由争吵引发的,很难认为许晔是出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而对于过于自信,就像前面说的,许晔身为驾驶员,对当时情况下可能造成危害的认识是清晰具体的,也未采取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由此看来,许晔驾车带倒保安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
解决了这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最后,法院驳回了许晔的诉讼请求,不支持要保险公司理赔的诉求。
金手指:“双保险”也不一定全保险
从事件本身来看,许晔遭遇的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偶然性,然而在如今市区停车越来越难,停车费越来越高,路怒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车主与保安人员就停车费问题产生矛盾并由此引发的纠纷还真不少。为了5元、10元的停车费,车主砸昏保安,保安与车主大打出手的新闻时有耳闻,就在上周,上海市虹梅路吴中路口就发生过一起车主拒付停车费而一拳打死保安的悲剧。相比之下,许晔的行为虽然主观恶意程度要低得多,但在保安出手阻拦的情况下依然强行“闯关”的行为依然极具危险性。因此我们一方面呼吁有关部门在设定停车费标准时能够更加合理、规范,明码标价,严厉处置乱收费的停车场收费人员,另一方面,作为车主也应避免为了几元钱的停车费而扩大矛盾,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买了车险并不一定就完全保险,车险的投保情况细致而复杂,对于自己投保的车险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应得的赔偿,这其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条款,在投保时都应该有所了解。但不管投保了多么昂贵的保险,财产有价,生命无价,出门行车,安全第一,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最大的负责。
对此,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从白纸黑字的明文条款上来看,情况很明显:假如许晔驾车带倒保安杨天树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行为,他就只能看着自己的“双保险”落空而自掏腰包了。
事实上,车险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要我交钱投保了,一遇到汽车出险需要赔钱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得帮我掏钱。就这次的事故来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责险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也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走到这一步,许晔终于成功把这起事故归进了交通事故。那么他是不是终于可以通过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这一“双保险”如愿索赔呢?这就又关系到本次事故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否故意。
“故意”与否是关键
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许晔驾车在小区门口致使保安杨天树人身受到损害,事故地点虽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并未排除社会车辆通行;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许晔是否构成故意行为,根据前述定义,都可认为本案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另外,交通事故与侵权事故本质上也并不矛盾。因而,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无误。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事故,是许晔为了在争吵过程中用车摆脱保安杨天树的收费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这一侵权又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没有中断,许晔正是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带倒了保安,因此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本案没有多大的关联性,并不能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许晔认为,事故的发生地点在浙桥路上,该道路属于公共道路。自己与保安杨天树间的争吵不足以导致自己故意去伤人,只是在驾驶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杨天树受伤;从受伤的后果来看,伤者属于轻伤,有关部门也没有对许晔进行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故而本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但保险公司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也心存疑惑,表示拒绝赔付。于是许晔便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公堂。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是否交通事故引争议
保险,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眼看赔钱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许晔只能将矛头指向保险公司。事实上,早在2010年9月,许晔就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坚持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许晔,理直气壮地向保险公司索赔。
经医院鉴定,保安杨天树构成九级伤残。杨天树自然提起诉讼,要求许晔赔偿。法院一审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般侵权,于2012年1月6日判决许晔赔偿杨天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许晔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年7月20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0年11月27日上午11点,许晔在开车驶出上海浦东新区浙桥路某小区时,因为停车费问题而与保安杨天树(化名)发生了争执。由于许晔坚持不肯支付杨天树要求的停车费,杨天树便拉住许晔的车不让其离开。双方僵持不下之际,许晔强行加速想要驾车离开,拉住车的杨天树就顺势被带倒了。
拒交停车费撞伤保安
但如此一来真的就双保险、万事无忧了吗?恐怕也未必。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许晔(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随着私家车进入普通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也拥有了购买汽车保险的刚性需求。其中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推行的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车主只投保交强险并不能完全覆盖驾车出行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尤其是其赔付限额未必能满足所有交通事故的赔偿需要。因而大家又会在交强险之外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责险),这样,可谓给交通事故加上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双保险”。
为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业主车辆强行驶出小区撞伤保安,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车主赔偿保安18万余元。那么,这是否算一起交通事故呢?保险公司又是否会为车主买单呢?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许晔驾车在小区门口致使保安杨天树人身受到损害,事故地点虽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并未排除社会车辆通行;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许晔是否构成故意行为,根据前述定义,都可认为本案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另外,交通事故与侵权事故本质上也并不矛盾。因而,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无误。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事故,是许晔为了在争吵过程中用车摆脱保安杨天树的收费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这一侵权又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没有中断,许晔正是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带倒了保安,因此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本案没有多大的关联性,并不能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许晔认为,事故的发生地点在浙桥路上,该道路属于公共道路。自己与保安杨天树间的争吵不足以导致自己故意去伤人,只是在驾驶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杨天树受伤;从受伤的后果来看,伤者属于轻伤,有关部门也没有对许晔进行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故而本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保险,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也心存疑惑,表示拒绝赔付。于是许晔便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公堂。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是否交通事故引争议
眼看赔钱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许晔只能将矛头指向保险公司。事实上,早在2010年9月,许晔就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坚持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许晔,理直气壮地向保险公司索赔。
经医院鉴定,保安杨天树构成九级伤残。杨天树自然提起诉讼,要求许晔赔偿。法院一审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般侵权,于2012年1月6日判决许晔赔偿杨天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许晔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年7月20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0年11月27日上午11点,许晔在开车驶出上海浦东新区浙桥路某小区时,因为停车费问题而与保安杨天树(化名)发生了争执。由于许晔坚持不肯支付杨天树要求的停车费,杨天树便拉住许晔的车不让其离开。双方僵持不下之际,许晔强行加速想要驾车离开,拉住车的杨天树就顺势被带倒了。
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拒交停车费撞伤保安
但如此一来真的就双保险、万事无忧了吗?恐怕也未必。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许晔(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随着私家车进入普通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也拥有了购买汽车保险的刚性需求。其中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推行的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车主只投保交强险并不能完全覆盖驾车出行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尤其是其赔付限额未必能满足所有交通事故的赔偿需要。因而大家又会在交强险之外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责险),这样,可谓给交通事故加上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双保险”。
为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业主车辆强行驶出小区撞伤保安,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车主赔偿保安18万余元。那么,这是否算一起交通事故呢?保险公司又是否会为车主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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