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始,中国“人世”后,保险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在全国各地延伸、铺设。由于兼业代理机构已各归属于成立较早公司,新设公司要求放开专属规定,允许多家代理的呼声日高。为体现国民待遇与公平原则,实行无歧视对待,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各地陆续放开专属代理这一限制性规定,允许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多家代理保险业务。应该说,这一改革体现了市场取向原则,让代理双方自由选择,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符合发展方向。但由于市场尚不成熟,双方合作缺乏战略性规划,多数只是靠手续费的简单维系,合作层次较浅,基础不够牢固,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差,业务质量也不容乐观,有的甚至出现了误导客户等损害保险行业声誉的问题。专属代理改多家代理后,原有的平衡被打破,保险公司在扩张规模的压力下,有的不计成本,不管质量,为兼业代理机构炒作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能,保险人的主导地位丧失,无奈地接受着兼业代理单位不断攀升的价码。于是出现了兼业代理机构“不及时划转保费”、“坐支手续费”、“手续费不入账”、“要求现金支付手续费”等诸多违规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管理兼业代理机构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甚至个别兼业代理机构采取招标等方式,让保险公司自相残杀,从中渔利。多数保险公司除了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外,还要以联谊、出资旅游、实物奖励等多种方式来维系脆弱的代理关系和以趸缴费为主、不易持续增长的业务,许多保险公司感觉,兼业代理成为“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长此以往,不仅侵害了保险业的利益,更影响了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心,危及到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这一状况必须彻底改变。
1999年,设计保险兼业代理制度初始时,基本的指导思想是实行专属代理,即一个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并照此执行。随后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完善。实践证明,当时代理双方的合作是健康的、有序的,代理手续费这一合作关键内容也是在乎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当时的手续费标准一般很少有突破8%这一上限的。这一模式有效拓宽了业务发展渠道,使保险业在经历了个人营销机制引入的高速发展阶段后又实现了一次历史性飞跃。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由于市场主体只有人保、国寿、平安、太保等少数几家成立较早公司,在专属代理的规定下,兼业代理机构的归属很快被瓜分殆尽,“各归其主”。
一、调整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变多家代理为专属代理,以控制手续费
保险,从政策层面探究解决产险市场相关问题的路径毋庸质疑,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是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的。正如吴定富主席所指出的: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特征是整体规模较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功能和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初级阶段就表明还不是很成熟,需要加强调控与宏观管理,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作用。在毫不动摇地坚持又快又好地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对现行的个别政策做出适当调整,可能更有利于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产险市场上存在的“手续费节节攀高”和“保险费率持续走低”等一些突出问题。
保险是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发展必然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那么,保险市场的运行也不可避免地要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否则,就会走弯路,就会遭遇挫折。而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原则就是价格围绕价值波动,由“看不见的手”对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是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但凯恩斯主义又认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那就需要政府干预,需要进行宏观调控。保险市场运行也应当是遵循这一基本规律,通过保险商品价格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来实现供求关系的平衡。但同时,保险的特殊性又决定了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调节。保险商品与一般有形商品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成本的不确定性。尽管在厘定费率时,参考了历史、经验数据,经过了精算,但毕竟是历史数据,不代表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因此,保险需要提取责任准备金。这也就告诉我们,保险商品的价格是不可以随行就市,不能够随意降价的。即使要做出价格调整,也必须在经过精确测算的基础之上。但保险交易的完成不是付费出单这一简单过程,而是应在保险赔付结束以后,此其时间差;同时,同样购买保险,甲地可能出险,而乙地却平安无事,此其空间差。保险责任发生的时空差别,就会产生保险可以降价、甚至无限降价的假象,这也是当下保险市场上个别保险公司不计成本恶性竞争的蒙昧之因。因此,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其遵循的市场规律也就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规律。某种程度上讲,保险其实不是商品。正如吴定富主席所讲,“从本质上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是一种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是一种用市场的办法从容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妥善安排人的生老病死的社会管理机制。”如何根据其特殊性,研究其运行规律是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我国财产保险业获得了长足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财产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证明,中国保监会各项保险方针政策是符合发展实际的,正在推动财产保险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也毋庸讳言,当前的财产保险市场并非规范有序的,一些地区还比较混乱。保险费率持续走低,代理手续费节节攀升,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每况愈下,苦不堪言。几年来,尽管每年都在对产险市场进行大规模的集中整治,但效果并不理想。这些问题过去可能是表现在竞争充分的经济发达地区,现在却随着市场主体的网点铺设,其蔓延扩大之势令人堪忧。产险市场的这些问题,固然有保险公司改革不到位、竞争不理性、社会整体信用状况不佳、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等诸多原因,但是否还有哪些政策与保险业发展所处阶段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有哪些因素背离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呢?
[摘要]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监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要解决产险市场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需要从政策层面考虑:一是调整兼业代理机构的多家代理为专属代理,以控制手续费不断攀升;二是恢复车险统颁条款费率,以控制价格持续走低;三是按照行政区域经营,维护区域市场秩序;四是合理控制保险公司设立及机构延伸步伐,以缓解人才瓶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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