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风险不仅包括机构关联,也包括相同机构多项业务关联的风险。这种关联有时候是一种打包综合服务,在合理区间内;但有时应该基于风险考虑进行必要切割。对于小贷担保模式来讲,其P2P平台三方服务的业务与其担保业务关联。有些为两项业务合一在P2P平台公司,有些为采取关联公司为P2P平台的投资者担保的形式。在这种关联中,风险仍然在机构内部,没有实现分散和转移。尤其是担保实质和杠杆率不匹配可能引发杠杆风险。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中,担保公司的杠杆不得超过10倍。但在这样的担保实质的P2P平台中,其净资产往往只有百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但平台上的贷款余额却可能达到上千万元,超过10倍杠杆的要求。以10倍杠杆为例,其平台借贷只要出现10%的坏账风险,平台就已经面临破产了。其本金保障的可行度存疑,承担风险过大。对于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结合的模式来说,其内部业务和机构的关联性复杂,形成了内部循环。其目前普遍的情况是:P2P网贷平台、专业放贷人账户、信用审核及评级机构、投资者(理财)服务机构、借款人服务机构都为同一控制人,具有极高关联性。即债权的评级方和出售方是关联的,投资人服务机构和借款人服务机构也在同一控制下,资金交易和信息交易的服务提供方也是关联的,如何保持其公正性和对客户利益负责?简单举例来说,若是客户挑选、信用审核、资金结算、债权转让、逾期追偿等行为都是由关联性很强的机构完成,从逻辑上讲,在债权信息真实的情况下,其没有引入第三方机构而实现内循环,这种关联性引发的譬如虚假增信的道德风险仍然是存在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求其做到理想化的全面切割。比如,专业放贷人和P2P网贷平台的关联是天然的,应属于正常商业模式。《合同法》上规定,债权转让过程中不得牟利。故不可能存在第三方放弃经济利益诉求来担任专业放贷人的角色,此专业放贷人是债权转让模式中的必要关联者。至于其他方面的关联性,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国内缺乏完善的征信体系及其他三方专业机构,平台需要承担大量的信用风险评估和管理的职能,在此情况下,平台如果完全独立于交易之外,反而有可能更不利于投资人的保护。就目前情况而言,应该着重切割的是债券评级和出售方的关联性。但是这些债权微小密集,其评级成本又很大,且国内缺乏这样的小微信贷债券评级专业机构。这些问题我们都应当实事求是面对,而不是一味去指责P2P网贷平台和债权转让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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