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人员和农户居民,其补缴基数、比例、补缴后个人账户的补缴、补缴期间缴费工资指数的认定均按以上办法执行。
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按国发198677号文件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他用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
大同市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补缴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保费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对不同人员补缴起始时间有不同的规定: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据了解,此次补缴保费的范围和条件是:大同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目前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职工,或中断缴费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职工,单位和职工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大同市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也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大同市出台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对各类人员补缴保费作出明确规定。这是记者从大同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的。
大同市出台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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