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再保险监管是当前国际保险监管研究的热门课题。不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再保险实践中,德国在再保险监管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近两年来,德国在原有对再保险业实行间接监管的模式上逐步引进直接监管,使目前德国形成了综合运用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的新的再保险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既提供了再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又保证了再保险业更为规范合理地服务金融市场,这对我国的再保险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德国再保险,直接监管,间接监管德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的集中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在再保险的发展历史中,德国更是功不可没。1846年在德国成立的科隆再保险公司是历史上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目前,德国再保险市场拥有40多个实力雄厚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根据标准普尔对过去10年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统计,全球前10位专业再保险公司中,有7家来自于德国。可见,德国再保险市场对于国际再保险市场而言,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审视保险发展600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出,对再保险业实行监管既是当代再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必然。虽然,再保险监管历史十分短暂,可以说国际上再保险监管的模式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近10年来,再保险监管已受到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一些国际机构的普遍重视。就再保险监管方式而言,世界上现行的再保险监管方式可以分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大类。直接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再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等各个环节直接实行监管;间接监管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方面实行规范控制,从而间接实现对再保险市场及再保险人的监管。德国现行的再保险监管体系综合运用了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两种形式。当然,德国目前仍以间接监管为主,直接监管形式于2002年才开始引进到现行的监管模式中。采取这种模式是由再保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从再保险的市场,主体看,再保险的从业者都是专业的风险管理者,他们本身是非常专业的群体,具有保险专业知识、风险控制技术,并且熟悉各项法律法规;从再保险业务的本质来看,再保险运作的基本原则是与原保险公司共命运,再保险业务得以发展是建立在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互信的基础上。基于这种考虑,德国再保险监管主要对再保险公司实行间接监管,以保证再保险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但仅仅以原保险人为对象间接地对再保险市场进行监管显然难以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行为。基于此,德国已从2002年开始研究对再保险市场的直接监管。一、间接监管目前德国实行的对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依据是自1997年以后实施的《德国保险监管法》。联邦德国金融监督院通过对原保险公司的监督,核查原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是否与其总业务量相适应,原保险公司的再保险结构是否符合公司的财务结构和偿付能力要求。德国的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从两个环节采用多种手段对原保险公司实行监管。两个环节包括:在原保险公司申请从事和扩大业务时在许可证发放环节的监管和日常业务环节的监管。在许可证发放环节,原保险公司在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从事或扩大业务时,必须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详尽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监管机构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给计划从事或扩大业务的保险公司,很大程度取决于其递交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是否详尽,是否符合公司本身的抗风险能力和财务结构。在日常业务环节,监管机构监管原保险公司营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再保险业务的交易环节。监管机构通过让保险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对其实行局部审计,稽查公司内部的会计资料来检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与“合适的”再保险人执行了“合适的”再保险安排。一旦监管机构认为,保险公司现有的再保险安排并不合适,保险标的出现危险的时候,现有的再保险安排可能无法充分保障原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时,监督部门有权要求原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修改合同甚至停止合同。无论是对现有再保险合同的修改或者终止现行合同的法律效力,都会给再保险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可见,监管机构通过对原保险公司实行监管,可以很大程度地引导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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