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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值得中国借鉴

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投保人如果对该险种的服务范围不满足,可以继续投保其它医疗附加险。这一点对于传统的私人医疗保险产品来说毫无必要,因为传统的私人医疗保险合同都是根据每个投保人的个人要求而设定的。不过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存在救济需要的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停止投保其它的附加险种,因为这类投保人因为其救助需要已经减免了一半的保险费,如果允许其继续投保其它附加险时,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平原则。(文章来源:中国证券网)

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值得中国借鉴

所有经营私人医疗保障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允许投保人选择保险赔偿的自留额,自留额分300、600、900和1200欧元四档。投保人选择的自留额有效期为3年,在此期间内投保人不允许取消自留额或者更换其它档次的自留额。而且投保人为了解除或者更换自留额档次,还必须在3年内到期前的3个月向保险公司递交书面申请。自留额的选择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在私人医疗保障险中选择600欧元的自留额,并且在该年度其接受医护治疗的费用为800欧元,那么即便医院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结账,保险公司也只需要承担超过自留额部分的200欧元,其它部分由医院直接向投保人索要。

由于私人医疗保障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所以医生或者医院在每次医护服务后可以遵照私人医疗保险的惯例直接向投保人开具账单,同时由于该险种服务范围与社会医疗保险相挂钩,所以医生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结账。对私人医疗保障险投保人的医护费用标准将由德国私人医疗保险协会和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执业医生同业协会谈判确定。

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承保范围与社会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基本相同。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是由社会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制定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增减服务,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服务范围也因此存在变动。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自己选择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医生或者医院就医治疗。德国《社会法典》第五部第75条同时规定,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所有医生或者医院必须保证私人医疗保障险投保人享受应有的服务并且保证服务质量。

服务范围

私人医疗保障险的

保险,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值得中国借鉴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之前便存在社会法意义上的救济需要,那么私人医疗保障险的费率统一为最高保费的一半,而且投保人同样可以从联邦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得到补贴。联邦德国劳动保障部门对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之前便存在救济需要的投保人将发放固定的补贴,2009年的补贴额度为每月129.54欧元,供投保人专用于支付私人医疗保障险保险费。

德国《保险监管法》中规定,如果投保人因为投保了私人医疗保障险后存在社会法意义上的救济需要,则投保人缴纳的私人医疗保障险的保险费将降为一半。如果投保人对此还存在着救济需要,那么投保人将承担自己所实际能够承担的部分,剩余的部分由联邦德国劳动保障部门补贴。举例说明,某投保人在正常情况下需要交纳限额保费569.63欧元,但是因为该投保人如果交纳该项保费后便存在救济需要,那么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其支付284.82欧元的保费。但是该投保人实际支付能力上只能承担180欧元的保费,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将给予该投保人104.82欧元的补助,帮助其交纳保费。

私人医疗保障险的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它存在着最高保费,这使得它从根本上区别于其它的私人医疗保险产品。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最高保费与社会医疗保险挂钩,通过联邦德国政府每年度所公布的社会医疗保险统一费率、计费标准和计费限额来确定产品的最高保费。2009年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最高保费为每月569.63欧元,如果投保人实际的费率厘定超过了最高保费569.63欧元,投保人也只需要交纳最高保费,实际厘定费率超过最高保费部分的费用将通过其他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没有超过最高保费的限额内共同承担。

私人医疗保障险的保险费率高低取决于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同时也取决于商业保险公司内部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群体的人数和健康状况。理论上投保人的年龄越大,保费也越高;女性的保险费率比男性的费率略高。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原理是大数定律,所以投保人人数越多,保费也越低。此外投保人群体的健康状况也是决定保费高低的重要因素,这是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显著特征之一,因为法律严格禁止商业保险公司对存在重大疾病风险的投保人征收超额保费,导致投保人重大疾病的风险必须通过提高所有投保人保险费率的方法进行分担。

私人医疗保障险的保费

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值得中国借鉴

保险公司必须对每个投保人进行健康状况检查,不过保险公司不能对存在不良病史记录的投保人征收额外保费或者独立约定服务范围。健康状况检查的目的在于帮助保险公司掌握投保人的健康情况,以便于针对所有的投保人进行保费厘定和预测保险公司的未来运营。对于健康状况检查中存在不良病史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将根据其病史进行个体保费厘定,然后再对不存在不良病史的情况下进行个体保费厘定,两者之间的差异将在所有的投保人中间进行共同分摊。同样,在投保人中间进行共同分摊费用还包括投保人实际厘定保费超过法律规定的私人医疗保障险最高保费的所超出部分。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顾客关于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的保险申请。只有在投保人之前曾投保过该保险公司,但是存在骗保记录或者其它不合法的恶意欺骗行为时,保险公司才能拒绝该投保人投保该险种。不过投保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其它的保险公司递交私人医疗保障险保险申请。

对私人医疗保障险的管理

保险公司

在德国拥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只要其既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强制性投保人,也不属于社会救济金的领取人,都可以购买私人医疗保障险。不过对于社会救济金的领取人,如果除救济金外还有必要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同样可以购买私人医疗保障险。2009年1月1日以前私人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可以在2009年上半年决定是否投保私人医疗保障险。私人医疗保障险的投保人只有在投保期限满18个月,才被允许其所交纳的私人医疗保障险保险费计算中的老龄疾病准备金转移到投保人新投保的其它的私人医疗保险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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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医疗保障险向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开放。在2009年1月1日推出私人医疗保障险之前已经投保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只要其不属于德国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投保义务人,都可以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自愿转换成私人医疗保障险投保人。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才成为德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自愿性投保人,可以在由强制性投保人变成自愿性投保人的时点起6个月内自愿转换为私人医疗保障险投保人。

私人医疗保障险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一种混合形式。这样的特殊性决定了私人医疗保障险必须明确规定自己的投保人,使其名副其实成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外的另一种补充形式。

投保人

私人医疗保障险的

私人医疗保障险即便在德国也是一个全新的名字,因为该险种是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德国《保险企业监管法》第12条第1a款)要求所有的德国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必须向所有客户提供的一种医疗保险产品。私人医疗保障险是一种特殊的医疗保险,它根据商业保险的经营原理对产品进行个性化定价,又根据社会保险的服务理念提供大众化的统一承保范围,成为游离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医疗保险产品。该产品最大的特点突出“保障”二字,因为较之商业保险公司的其它保险产品而言,该产品强调的是最基本的服务保障,享受的承保范围基本上和社会医疗保险无异。

德国私人医疗保障险值得中国借鉴

中国国务院公布的新医改方案明确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如何保证基本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互为补充成为具体操作中的难题。审视德国公立医疗保险和私人医疗保险两种制度的区别,了解德国全新的私人医疗保障险,有利于为我国的具体监管实践提供借鉴。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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