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7日,黄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认为被告联谊公司及高宏震涉嫌高利转贷和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被告及其辩护人认为,在检方指控之前,办案的黄石公安局早已完成一次“移花接木”。
2010年10月,黄石公安局通过公安部经侦局以公经(2010)756号函,将专案组拟定的《关于商请对武汉雪正等公司高利贷行为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函》送至中国银监会进行行为性质认定。
次年一月,银监会以银监函(2011)1号作出复函。该函称,联谊公司等高利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但复函特别强调:“鉴于来函中所提供的并非全部案情,请注意在犯罪行为竞合、牵连等关系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涉案人在法庭上称,黄石公安局将放贷业务本是典当公司这一最基本事实隐瞒,而把典当公司的典当借款业务认定为联谊公司行为。
“行为主体变化,涉及到罪与非罪。”联谊公司方面指出,“典当公司的行为受商务部通过的《典当管理办法》约束,违规而不入罪。但主体变为联谊公司则不一样,联谊公司经营范围内无金融业务,放贷就可能以非法经营罪 被指控,公安局就有了一个所谓正当的理由。”
检方的起诉书中,联谊公司正是行为主体。不过一审判决认为,检方指控联谊公司犯非法经营罪的结论并不成立,融泰典当的行为,“仍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写道,被告单位联谊公司及被告人高宏震等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共计利用信贷资金5000余万元,违法放贷利息约为13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既然融泰典当行为是非罪行为,检方所控高利转贷行为是典当公司所为,因此也应当是非罪的。”联谊公司方面多名辩护人均称。
高子程认为,此举仍是“移花接木”,故意混淆联谊公司及联谊集团,将联谊集团内部管理行为转移到联谊公司头上。“典当公司并不是联谊公司的下属企业,它们只是同为联谊集团的成员企业,是各自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独自对其市场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二审判决依法应予纠正。”
公开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钢铁贸易,是独立企业法人。2002年,以联谊公司为母公司、多家公司联合成立联谊集团。按照集团公司的章程,集团所属的13家独立公司账户,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各公司账户独立。
办案被指存在疑点
5年前的8月26日一早,黄石公安出动了上百名警察,控制了涉案公司多名高管,冻结涉案公司所有账户。其后划扣涉案公司近两亿元资金到公安局自己的账户。
案发后,这个被媒体成为“中国典当第一案”的案件就引发诸多争议。比如行为主体、程序、证据、定罪等。
“从结果和过程看,该案有很多疑点,公安办案创收的动机值得怀疑。”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表示。
检方的起诉书中写道:2007年上半年,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主营业务利润下滑,被告人高宏震想发展新业务,遂通过一家典当公司从事放贷业务,生意相当不错。
二审法庭上,高宏震表示,公司实施多元化战略,是响应时任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关于大力发展民营企业的号召。
此后,最高法根据规定对该案进行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批复。随即办案的黄石公安立即写了一份汇报材料。
该汇报材料写道:“近年来,联谊集团钢材贸易业务连续亏损,仅2008、2009两个年度的亏损额就高达2.1亿元。2007年至2009年三年期间,共计申报纳税454万元,2010年无纳税记录。到目前为止,联谊集团尚欠孝感建行750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其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 年缴纳利税上亿元及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称号极不相符。”
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联谊公司2007年至2009年共计纳税4300万元,2010年纳税7200万元。案发时,联谊公司有2.2亿元银行贷款未还,但联谊集团流动资产超过20亿元,其中银行现金为5.8亿元。
非法经营罪被推翻,联谊公司被判“高利转贷罪”。
一审判决书中写道,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联谊公司挪用信贷资金从事放贷行为的同期对银行存在巨额负债,“足以确定在相同时段联谊公司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但高宏震提供的证据恰恰相反。
二审法庭上,联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7组新证据,该证据为涉案公司的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其中关键定罪的6笔信贷资金全部用于钢铁业务,并且为自有资金。”辩护律师刘立木表示。
时间显示,一审判决自2013年11月27日下达,距离一审休庭合议整整20个月,而二审于2015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又距离上诉时间过去整整20个月。
案件在涉嫌犯罪主体错误、混淆联谊公司和联谊集团关系情况下久拖不决,高子程认为:“其中大有文章。”
一知情人士透露,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是“卡”在黄石市公安局。“高达2亿元划 一知情人士透露,案件之所以久拖不决,是“卡”在黄石市公安局。“高达2亿元划扣资金不知道去向。”
银行账单显示,黄石市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划走了联谊公司5000万元和另一家公司1.5亿元巨额资金,并没有随案卷移交。
高子程在辩护中称,对于黄石市公安局这种使用造假手段误导银监会和公安部的行为,不能、不应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行为移花接木?
同时,一审法庭还认为,融泰典当的放贷业务活动中“客观上虽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形,但据此尚不足以全面否定典当业务的基本属性”,因此其不规范甚至违规等问题,“仍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调整的范围”。
一审判决书中写道:“鉴于在现行社会转型期不宜将高利放贷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作为高利放贷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就没有上升到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犯罪主体层面予以认定的基础。”
“典当第一案”二审:典当与金融监管权之争樊崇义、赵秉志等多名法学专家也指出:“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放贷 业务,其行为主体均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具有资质的典当公司开展合法典当业务活动,不应获致涉嫌犯罪的法律评价。”
“从一审判决书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典当行为是由典当公司独立发生的。假设检方的指控成立,被告应该是典当公司,而不应该是联谊公司。谁实施行为就追究谁的责任,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联谊公司的辩护人高子程辩称。
一审判决书写道:“审批通过后由业务人员以民生典当(前期)或融泰典当(后期)名义与借款方签订咨询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象征性地办理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放贷本金主要通过谊信永和、融泰典当,以及联谊公司控制下的其他关联公司等多个公司的账号对借款方进行收付。”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成立典当公司需要有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相对控股。谊信永和和武汉锴景工贸,因此成立,并由联谊公司自然人股东利用自有资金成立。
工商资料显示,融泰典当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权结构分别为谊信永和2000万元,武汉锴景工贸有限公司1000万元,高莉、高玲两个自然人各1000万元。
P2P,“典当第一案”二审:典当与金融监管权之争2007年,联谊集团旗下成员公司与民生典当合作,进军典当业。2008年,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成立,加入联谊集团。联谊集团旗下公司遂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 2007年,联谊集团旗下成员公司与民生典当合作,进军典当业。2008年,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成立,加入联谊集团。联谊集团旗下公司遂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
2002年,联谊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发起成立了湖北联谊实业集团(下称“联谊集团”)。联谊集团于当年在湖北省工商局备案,为非法人企业,由联谊公司对内代为行使管理权。
工商资料显示,联谊公司成立于1994年,注册资金1.2亿元,法人代表为高宏震。
据检方的起诉书,自2007年起,联谊公司通过民生典当、融泰典当等,共放贷72笔,共计发放贷款19亿元,其中5000多万元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因这72笔放贷业务,联谊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及高利转贷罪。
高子程在法庭上表示,黄石公安局通过公安部上报银监会时隐瞒了典当公司这一真实行为主体,而将业务“移花接木”为联谊公司所实施的经营行为。“联谊公司没有典当资质而开展典当借款业务,这就是个无照经营行为,也就是非法经营行为,这需要银监会进行行政认定吗?”
“典当第一案”二审:典当与金融监管权之争樊崇义、赵秉志等众法学专家也支持这种观点。法律上的所谓主体错误,通俗的解释就是抓错了人。
联谊公司二审辩护人高子程认为,典当的经营主体为融泰典当公司,绝非联谊公司,一审判决一直在混淆经营主体。“张冠李戴,行为主体搞错了。”高子程说。
法院判定,湖北联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及其董事长高宏震犯高利转贷罪,并被处以不同刑罚。此前,检方起诉的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予以否定。
案发于2008年8月26日的联谊公司案,在检方两次退侦后,于2012年3月26日开庭审理。经过20个月的沉默期,一审法院终于2013年11月27日下达判决书。
主体张冠李戴?
P2P,“典当第一案”二审:典当与金融监管权之争在多方关注和博弈下,“典当第一案”一审判决仅仅认定犯罪嫌疑人获利132万元,二审判决截至目前还未作出。
著名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认为,如果该案非法放贷罪成立,那么可以说,全国的典当公司都是在用典当的名义进行非法放贷之实。
按照商务部门的说法,“典当第一案”的意义在于“典当行业事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此案的判决将会有极大的示范意义。”
在公安部、商务部以及工商部门获得审批、注册等手续的典当行为却在诉讼中被忽视,则将联谊公司推上了“非法经营罪”的位置。
联谊大案始于典当公司融资,立案之初来自银监会的批示,号称涉案金额高达54亿元,依据的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
“典当第一案”二审:典当与金融监管权之争消失30多年的典当行业于1987年复出,国务院机构改革后2003年典当行业由央行划归商务部主管,2005年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
正如一审判决载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典当行业的发展在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居民应急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尽管“中国典当第一案”的一审二审均对被告的主体身份存在巨大争议,实际上案件的背后焦点则是典当与金融监管权之间争夺。
这个被称为“领导批示、公安部交办”、并参与“全国十大精品案件”交流的湖北联谊公司案,经过长达5年的漫长时间,于2015年8月18日,二审由湖北省高法在黄石开庭。
著名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子程认为,如果该案非法放贷罪成立,那么可以说,全国的典当公司都是在用典当的名义进行非法放贷之实。在多方关注和博弈下,“典当第一案”一审判决仅仅认定犯罪嫌疑人获利132万元,二审判决截至目前还未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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