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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商易贷】银监会首次披露P2P网贷行业监管思路

7月8日“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上,王岩岫首次详细披露了P2P行业的监管思路。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投资理财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而最为重要的几项原则是要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对其设置准入门槛、严禁P2P汇集资金、明确收费机制、同时要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估。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王岩岫说,对于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而最为重要的几项原则是要明确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对其设置准入门槛、严禁P2P汇集资金、明确收费机制、同时要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估。P2P平台自2011年起呈现爆发性增长,但在监管缺失、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平台借P2P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而另一些则忽视业务风险,开始了野蛮生长,这导致了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的平台倒闭或遭“挤兑”,迫切需要监管层尽早建章立制。王岩岫强调,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希望P2P能够长久稳定发展,而不希望其成为一场投机者的盛宴。这就决定了P2P监管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不能汇集资金。按照目前的思路,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第三方进行托管,同时作为P2P公司,不得自身为投资者进行担保活动,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一旦确定了要将P2P网贷行业纳入监管的范畴之内,设定准入门槛通常是第一道风险防线。“P2P业务作为分析、遴选信用信息,提供参考者信用风险分析的服务形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互联网设施运行有很高的要求。”王岩岫说。而他所说的“门槛”,首当其冲的是要有资本金约束。资本金代表着一家企业运行的实力,尤其是从事类金融业务,更是必不可少的。此外,“门槛”还包括风控能力、能否进行托管、管理团队素质,以及对金融从业和IT从业方面的具体要求。在这点上,对于P2P的监管框架,跟银行其实是有点类似的。在设定准入门槛之外,王岩岫认可P2P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他说只有这样才能可持续发展。在严定贵看来:“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鼓励P2P做小额的借款以支持实体经济。一些高大上的、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借款标,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也不符合P2P支持小微、发挥互联网长尾效应的初衷。”此次公开的监管思路中,较受P2P公司关注的一点,是“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王岩岫称,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时第一次都要去物理网点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不对风险进行评估,把不合适的资产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会造成很大的麻烦。所以我们要求P2P也要进行充分的投资者保护,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同样作为投资者保护的另一原则,王岩岫特别强调了P2P的信息透明度问题。他说,要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的提供,向投资者提供充分完整真实的信息。同时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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