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连续投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三天内的住院诊疗,本公司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一年
都邦保险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保障期限
16周岁至65周岁
投保年龄
都邦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都邦保险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附加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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