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解析法规面前无小事 定性一笔自己写 保险合同不可代签名编者按这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保险拒赔案例,读罢让人深省。人际关系中很多被认为是常理,被视为小事一桩的事情,在法规面前常常会碰壁,遭到拒绝,变得毫无意义。就像这位刘女士一样,本以为妻子代丈夫签名,在日常生活中还不是合情合理的事吗?谁知,此举偏偏就遇到了大麻烦,得到了无情的“拒赔”的结果。由此提醒人们,投保是件严肃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须按法规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当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通常的一些老观念必须改变,切莫以为是熟人、亲爱者便可随意,认为是小事,就可随心,不当回事。2003年10月,刘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何某,为自己的丈夫钱先生购买了终身寿险,但事有不巧,何先生出差在外,在被保险人签名的一栏,刘女士就替丈夫签了名,代理人何某也没有阻止。2004年12月,钱先生不幸发生意外去世,悲痛之余,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而保险公司在核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核实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签的,而不是钱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刘女士为此愤懑不已,认为责任应是代理人,因为自己签名时,代理人并没有告知自己不能代签。保险公司最后对代理人何某作出了拒赔的严厉处分。但刘女士受的经济损失谁来弥补呢?案例解析此案的焦点在于,无论关系如何亲密,投保人都不能替被保险人签名,即使是夫妻,妻子能代表丈夫的意愿,但一旦被发现是代签现象,保险公司都会拒赔。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而业务员为了尽快签单,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最终损害了保户的利益。这种代签名现象不仅表现在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还常见于代理人替被保险人签名。无论哪种情况,对于业务员、保险公司、客户,都有很多隐患存在。代签名,事小隐患大业内人士表示:代签名看起来事情不大,隐患却令人堪忧。对于业务员,无论是自己替客户签名,还是默认投保人替被保险人签名,他们都必须负最直接的责任。无事则罢,一旦有事出现纠纷,业务员都将难逃其咎。对于保险公司,代签名行为使得保险人无法对以前的经营结果做出客观的总结,保险人经营的稳健性受到破坏,并存在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更加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作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亲笔签名有利于抵御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代签名,溯本归源近年,代签名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关注和重视。2000年,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但这种现象屡禁不绝,溯本归源,原因主要有:代理人制度尚不完善,部分业务员缺乏自觉和自律意识。业务员和顾客习惯以“灵活方便”为原则,有“熟人办事我放心”的思维定势,熟人社会,讲究熟人办事,而“规矩”则时常遭到忽略。熟人保单代签名,一旦出现问题,追悔也莫及。业务员何某违规操作,最终受到教训。为了图快、图省事而把规则置之不顾。有的业务员出于市场利益的考虑,为了尽快签单而默认客户代签的行为。明知道是一种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纠纷,仍然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专家特别提醒一,即便是夫妻,也不要代签名保险公司对于夫妻代签拒赔,但处于特殊缘故,可以在代签保险单时,取得对方的书面授权并签署自己的名字。二,不要迷信熟人办事在利益的驱动下,熟人也会反目。委托别人代签字,最后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认账而起纠纷的比比皆是。三,购买团体险,也应避免代签名团体险中,亲自签名是件很麻烦的工作,代签名现象屡见不鲜。没事则好,一旦出事,无疑将会引起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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