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三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事故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原告方从保险理赔款中得款166000元,被告方除去已支付原告的53000元外,从保险理赔款中得款14000元。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以后,将手紧紧地握到了一起,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道路交通法庭受理后,考虑到双方情绪比较激动,如果不能及时将矛盾化解,可能会进一步激发。法庭决定4月17日进行庭前调解,邀请了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和负责勘查的警察参加,还通知了保险公司负责人一并参加,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加强与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引导原告要理性面对业已发生的交通事故,保持冷静,克制情绪激动,绝对不能再次与对方发生冲突;希望被告能正确认识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要求其站在对方遭遇突如其来的变故给家庭带来损失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通过积极进行经济赔偿以慰藉对方失去亲人的痛苦。经过庭前法律释明和耐心细致的说教工作,增强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自觉性。交警部门从专业的角度对事故认定作了解释,并希望被告以后在乡村居民区驾驶车辆一定要减速慢行、确保安全行驶。保险公司负责人也当场表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并尽最快的速度作好理赔。
2012年1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居民区的小路上与董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头部严重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刘某被人急送益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于2月1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与董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董某已支付抢救费、丧葬费共计53000元,刘某亲属却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的诉求。董某认为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有偏向,并且对方的要求太高,自己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情绪几度失控,甚至发生肢体接触,交警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刘某亲属于4月5日将董某起诉至赫山法院道路交通法庭。
4月17日,赫山法院道路交通法庭通过庭前调解在不到两小时的时间内化解了一起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将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曾经一触即发的矛盾纠纷从此化干戈为玉帛,双方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