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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

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年龄为由拒付保险金未获支持 陈先生以投保人的身份,在1998年9月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少儿终身平安保险。在依约履行了七年的缴费义务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没想到保险公司以陈先生儿子的实际年龄与投保时填写的不一致为由拒绝给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纠纷的产生是因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所致,因此判决其给付陈先生保险金2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投保时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了被保险人的户口本,合同订立后足额交纳了全部保险费,作为投保人已如实履行了告知的义务。造成该纠纷的根本原因系被告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所致,现原告依约足额缴纳全部保险,按合同理应享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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