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枞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及时将伤者刘女士送到医院医治并垫付医药费用,关于伤者刘女士的治疗用药,是医生根据伤情的需要而使用的,并非伤者刘女士或者刘某所能决定,不应局限于医保或非医保用药,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承程为刘社荣垫付的医药费中的非医保用药及其具体数额。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给刘某垫付的医药费3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在上诉期内就将此案履行完毕。
刘某为自己的小娇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月21日至2012年1月20日止。2011年2月5日11时15分,刘某驾驶自己的轿车倒车时碰撞车后行人刘女士并致其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刘女士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即被送至医院医治,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刘某垫付了该医药费。刘某处理完其与刘女士的相关事宜后,就自己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短斤少两”——要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
发生事故,垫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持医疗费票据到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非医保用药产生的费用到底应该由谁买单呢?近日,枞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应当扣除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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