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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3.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3.3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4.1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11)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下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2保险费的豁免

(1)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若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生还后30日内补交我们已豁免的保险费。

4.3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投保范围

凡年满20周岁(见6.12)至5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全残

本附加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投保人全残发生时间。

6.2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4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6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6.7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6.8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6.9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6.10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11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6.12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1保险费的交纳

3您的义务和权利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5)战争(见6.7)、军事冲突(见6.8)、暴乱(见6.9)或武装叛乱;

(4)投保人酒后驾驶(见6.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6)的机动车;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3);

(2)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

保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3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6.2)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豁免投保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以及保险单或批注单上列明豁免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投保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进行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2.2保险责任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2.1保险期间

2您获得的保障

保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条件,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1.2附加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附加合同订立

1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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