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证明、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资料、城镇医保及新农合等报销情况,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复核评审,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在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定点治疗医院或受助人指定的账户,同时通过网站进行公示。
福建“五一”起贫困大病患者可申请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此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对其免收挂号;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收50%;大型设备检查费(核磁共振、CT、心电图、脑电图、彩超)、手术费减收20%;如因急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先行予以收治。
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万~5万元(含5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70%给予救助补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补偿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及补充医保报销,扣除其他社会救助部分后,所余的由个人负担费用(含目录内药品诊疗及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确实自付困难需要救助者,由“大病救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救助标准:
保险,福建“五一”起贫困大病患者可申请医疗救助目前,我省主要救助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类大病。省红十字会将根据大病救助基金筹措情况,确定和调整救助病种。
救助病种:
我省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及需要紧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救助对象:
救助原则:“大病救助基金”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原则上每年度的救助金发放总额不透支。紧急救助需要或符合条件的特殊救助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缴费困难,可申请预支住院费,原则上预支款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25%,由“大病救助基金”直接拨至收治的定点医院。
福建“五一”起贫困大病患者可申请医疗救助捐款10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如有要求,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每年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凡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各级红十字会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予以表彰。基金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一、政府资助,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资助省级“大病救助基金”;二、社会各界捐赠;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五、其他收入。
基金来源: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省红十字会制定的《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我省设立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省红十字会、设区市红十字会分别负责省级、市级“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福建“五一”起贫困大病患者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医疗费的50%、60%、70%
●六类对象五类大病可申请救助
●省级财政每年筹集1亿元用于大病救助
今年5月1日起,福建省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贫困患者可申请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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