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17岁的小纬在洗澡时不慎将脚弄伤,至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近日,葛女士到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其所投的住院医疗附险已过保险期限,不予赔付。 葛女士质疑,“我给儿子买的明明是终身险,怎么超过保险期限了呢?”原来,葛女士在1998年为儿子办理了少儿终身平安险,同时购买住院医疗附险,保费分5年缴清。 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主险缴费期满后,附加险不能再续保。也就是说,葛女士所投的住院医疗险已失效,保险公司自然不予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早提醒附险有失效期限,我肯定会再买其他保险,”葛女士称,“正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失误,儿子出了事故才不能得到赔付。”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付军律师表示,由于合同已有约定,严格来说保险公司并无义务告知。但从维护信誉和拓展客户角度来说,保险公司可适时提醒客户。市民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