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斗文认为,对于车主而言,“拼车”存在一些民事、行政上的法律风险。民事上表现为出现交通事故时,要对同车的伤者进行赔偿,在保险理赔无法全额满足的情况下,要先期支付或者垫付医疗费用和其他赔偿金,在行政上也可能面临运管部门的执法处罚。对于这些情况,车主和乘坐人都应提前协商,最好订立书面契约,说明双方(多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搭乘过程中,若车辆及附属设施因搭乘方的过失或过错受到损坏,搭乘方应负责赔偿;交通违法后果则由车主负责,与搭乘方无关等;此外,双方还应该特别说明,若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应根据有关交通法规及保险条例,进行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
刘斗文认为,私家车在参加保险时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参加,而几乎所有保险合同中都会规定这么一条:“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为了避免旅途过程中出现问题,车主可以购买一份车上乘客责任保险,但这份保险的赔偿金额都比较低,作为搭车人,则可以在出发前,自行购买一份这一段时间的意外保险,双方签好相关免责协议,以防隐患发生。
由于“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作营业用途(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也经常以这一条来拒绝拼车人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费用,从而使得拼车人的风险增大。对此,刘斗文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这样的案例可以参考:北京房山区法院判决一起因拼车引发的理赔纠纷。车主小李通过网上发帖寻找拼友,小赵给付小李各项费用300元后和小李拼车回家,可是在途中小李驾驶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小赵受伤,先后治疗花费10万元,小李在承担这笔费用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商业用途拒绝赔偿。而法院判决认为商业运营主观上是以盈利为目的,客观方面则存在多次客运的行为。小李在网站上说明,300元是小赵与自己分摊的过路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并非保险公司所称的商业运营。
刘斗文称,目前拼车方面还有一些法律空白,所以建议拼车族最好选择和熟悉的亲戚朋友拼车,这样可以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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