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有“维权斗士”之誉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该意见稿虽然较为详细地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作了规范,但是不足之处在于,意见稿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严重不足。
根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所示,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然而,董正伟律师却表示,《办法》中所谓的风险提示和控制,多数是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以及商业银行如何规避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合同一方,没有法律责任承担内容。由此该规章就存在显失公平、行业监管机构偏袒行业企业的嫌疑。
对此,董正伟律师对《办法》做出了部分修改。增加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商业银行法律责任承担内容,以及理财产品缺陷的召回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内容等。他还提出,高风险理财产品应限定最大投资风险比例。
董正伟建议增加的条款内容
1.商业银行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不逃避法律责任。
2.商业银行应当谨慎设计理财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一年期最大投资风险不应超过客户投资额的20%,二年期最大投资风险不超过客户投资额的30%,三年以上期限最大投资风险不超过客户投资额50%。违反此规定应当属于理财产品设计缺陷,应当召回。
3. 商业银行不得单纯以客户资产数额较多,简单地将客户风险承受等级提高。
4. 商业银行对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应当在客户完成交易的3日内向客户提供电子或书面回执(含交易协议、风险告知书等)。
5.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销售严重缺陷的理财产品,或者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承担等,客户有权利要求召回、返还投资额等。
6. 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管理过程中存在过错,或者违反规定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董正伟观点
最近几年,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不乏出现误导投资的现象。比如一些银行在国内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误导和夸大历史收益率、忽视投资风险,导致很多人在海外QDII理财产品、金融衍生理财产品投资中血本无归。
华尔街金融危机和近期欧元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都与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欺诈有关。我们决不能继续轻视西方商业银行鼓吹的理财产品和金融衍生品投资高收益陷阱。只有充分地保障金融投资的财产权益,严格监管商业银行,才能赢得客户青睐,实现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文/记者 杨予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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