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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女政工师被强制退休不服上法庭讨说法

据悉,此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20日内宣判,宣判结果如何?女性高级专家的“延迟退休”究竟能否实现?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保险,高级女政工师被强制退休不服上法庭讨说法

7月29日的庭审中,“因为证据充分,在法庭辩论中,我方略胜一筹,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肯定也备受压力。”何巧玲预测,“法院可能会在判决前让双方再次进行调解,但如果只是经济上的补偿不会让我屈服,我的目标就是恢复在职身份。”

虽然有这么多国家政策法规支持何巧玲的维权之路,但从去年7月份单位强行给她办理退休手续至今的一年时间,“维权的道路阻力重重,实在太艰难,但我不后悔。”

2008年3月8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女性的退(离)休年龄和待遇,应当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专家许利民也认为,女性高级专家是否到60周岁退休,选择权在女性,而非单位。

根据何巧玲提供的上诉材料,记者联系到了扬州市运输管理处的居书记,当听到记者问及何巧玲案件的情况后,其便以“等待法院判决”为由匆匆挂断电话,不予回应。

高级女政工师被强制退休不服上法庭讨说法

以此为突破口,何巧玲的代理律师认为,人退发19905号文件第二条是经国务院批准给予女性高级专家的权利规定,并未授权单位任何权利。对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延至60周岁,是法定统一退休年龄,女性高级专家可选择是否到60周岁退休,但单位无权侵犯女性高级专家的该项权利。

选择权在女性,而非单位

在何巧玲递交给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记者看到,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为:“维扬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属于审理退休制度及退休手续,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聘用合同签订与否的问题。”

经过一番对法律法规字斟句酌的学习和推敲之后,6月20日,何巧玲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她自己的话说:“这次,我巧妙地把上诉请求改为,‘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聘用合同’,这样一来,法院应该没那么容易驳回上诉了。”

不服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何巧玲认真总结庭审中的教训,仔细翻阅了本报(中国妇女报)去年关于女性“被退休”的系列报道,她激动地告诉记者:“其实这是一场在很多人看来不该打的官司,但我觉得可以通过我自己的案件,给那些想维权却没有维权、不知道如何维权的50岁到55岁的女性起到一个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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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维扬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退休问题,该案件争议不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庭驳回了何巧玲的起诉。

一审被驳,改变请求上诉

何巧玲认为,依照国家人事部人退发19905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的条款,她的延迟退休申请理应获得单位批准。但是,针对该规定,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却认为“……可到60周岁退(离)休,在执行上是有弹性的”,并以此为由,未批准何巧玲的申请。

何巧玲无法接受这个突然而来的“退休”,奔走多个部门反映情况,结果都不尽如人意,最终她选择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一纸诉状将工作单位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告到了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她的退休手续,“我的目标就是恢复在职身份”。

2010年5月,年满55岁的何巧玲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政策规定,向单位提出了自愿延长至60周岁退休的申请,可是单位却给了她“当头一棒”(何巧玲语),强行办理了她的退休手续。

高级女政工师被强制退休不服上法庭讨说法

何巧玲,出生于1955年,1998年调至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工作,2006年升任为该单位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8月获得了副高级政工师职称。“评上了副高级职称,以为就可以干到60岁退休。”年富力强的何巧玲一直这么想。

突然而来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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