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日
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
公安机关公告:“e租宝”平台不宜重新开放投资人在登记信息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欢迎向当地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将努力完善平台并改进相关工作。
六、关于诉讼时限问题。该案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工作量极大,因此,案件诉讼及涉案资产处置工作在短期内难以完成。公安机关将全力加快工作进度,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完成案件侦查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相信和支持公安机关工作。
五、关于个别人员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人员采取技术方式对平台进行恶意攻击;一些介绍、推介、诱使他人投资的人员为推卸责任、逃避打击、转移矛盾,继续占有违法所得和干扰公安机关办案,制造、散布谣言或阻止他人登记。个别人甚至造谣称,投资人“在平台登记后,投资资金将会被视作违法所得而充公”。对此类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投资人不要听信谣言,主动登记信息,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虚假登记问题。公安机关在维护平台运行时发现,少数人员登记虚假身份和银行账号,或故意编造严重失实的投资金额。这种行为增加了系统负荷,影响公安机关的核对及办案工作,也对其他投资人的正常登记及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建议投资人增强道德意识,珍惜公共资源,如实登记。
投资人已登记信息的,可依法行使报案权利,并应当继续履行公民作证义务。公安机关将依法认真接待和受理报案。
P2P,公安机关公告:“e租宝”平台不宜重新开放投资人已经报案的,公安机关建议投资人在平台上登记信息。登记时,对于各登记项信息,如不能确定内容,建议凭记忆尽量准确填写,并尽力查找投入资金和获得本息返还的凭证。投资人不会因记忆不清、不准造成的填写有误而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将对投资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投资人不熟悉上网操作,可请相关人员或报案地公安机关协助填写,但所填内容须系投资人本人提供。
三、关于报案与平台登记的关系问题。报案与在本平台登记信息既相辅相成又有所不同。报案是投资人举报犯罪、反映诉求以及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的法定途径之一;登记投资人信息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统一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投资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通过平台登记是公安机关方便投资人的创新方式。
二、关于“e租宝”平台开放问题。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e租宝”平台服务器进行查封和扣押,正在对相关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根据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重新开放“e租宝”平台会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不宜开放。
一、关于平台名称。本平台用于公安机关侦办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重大案件中投入资金人员的信息登记,故简称为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平台的名称并不构成对案件性质的最终认定。有关案件中,涉案单位及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涉案资产如何处置,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后明确性质并统一依法处置。此外,因公安机关办理的是刑事案件,并非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民事案件,因此,本平台不使用“债权人登记平台”的名称。公安机关将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最大限度追缴涉案资产,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截至3月2日,已有近14万名投资人在本平台登记信息。期间,对于少数投资人反映平台反应慢、不稳定、验证短信发不出、收不到、登记信息、照片无法上传或上传后查不到、无法修改等问题,公安部已采取相应措施,优化平台运行。同时,现就投资人关心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公告:“e租宝”平台不宜重新开放以下为公告原文:
此外,公安机关表示,在维护“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运行时发现,少数人员登记虚假身份和银行账号,或故意编造严重失实的投资金额。这种行为影响公安机关的核对及办案工作,也对其他投资人的正常登记及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对此,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人员采取技术方式对平台进行恶意攻击;一些介绍、推介、诱使他人投资的人员为推卸责任、逃避打击、转移矛盾,继续占有违法所得和干扰公安机关办案,制造、散布谣言或阻止他人登记。个别人甚至造谣称,投资人 “在平台登记后,投资资金将会被视作违法所得而充公”。对此类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希望投资人不要听信谣言,主动登记信息,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告表示,重新开放e租宝平台会影响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因此,不宜开放。投资人登记时,对于各登记项信息,如不能确定内容,建议凭记忆尽量准确填写,并尽力查找投入资金和获得本息返还的凭证。投资人不会因记忆不清、不准造成的填写有误而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将对投资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
近日,“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发布公告,称已有14万投资人进行信息登记,并针对“e租宝平台开放问题”进行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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