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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劳务纠纷造成车祸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五条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受害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到保障。

工地劳务纠纷造成车祸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校园和居民小区属于公共场所范围,又属于公众通行的范围。由此按照《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这些区域发生的交通事故同样等于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处理。

现在可能大家比较关注校园内、小区内发生的一些行车事故。这些事故由于在小区内往往存在是否是交通事故的争议,在法律上这类事故是否能归纳进交通事故?

如果是完全封闭的单位,不允许外单位车辆进入的工地。那么发生车辆事故可能会按照生产事故来界定。伤者也可以通过工伤索赔或者人身损害索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界定。

律师说法:《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的事故虽然发生在工地,但是法院调查认为该工地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所以属于法律上“道路”的认定范围。

2011年10月,该案一审在靖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未发生在道路上,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经法院调查,发生车祸的工地是野外工地,四面开放并非禁止公众车辆和机动车通行。由此按照《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道路”的规定,发生该事故的工地在广义上仍然是道路范围。所以该事故构成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林车辆购买了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赵彩霞各项损失2.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月,该案二审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发生车祸的工地属于《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道路”的界定。据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保险公司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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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日,在靖远县一工地,赵彩霞因和老板李林有劳资纠纷,导致赵彩霞的脚趾被李林驾驶的车辆压上,虽然李林采取制动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可是赵彩霞还是因为脚趾受伤被送进医院,先后花费了1万余元医药费,并被鉴定为已构成伤残。因李林的车辆投了保险,2011年7月,赵彩霞把李林和李林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靖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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