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大意义,尽管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终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强化老工伤统筹管理责任意识。深化工伤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完善高危企业工伤保险前置许可、拒保重罚、参保补贴等制度,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完善职能。完善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撑,实现与医院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减少老工伤职工排队和垫付医疗费用的情况。加强老工伤统筹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高效、周到、便捷的服务。
夯实老工伤职工统筹管理的经济基础。大力推进农民工参保,加大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力度。迅速启动机关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未参保人员工伤待遇垫付制度,实现工伤保险覆盖所有职业人群,有效增加基金规模,为老工伤统筹管理奠定经济基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立老工伤职工所需资金的国家转移支付制度。通过采取国家专项补助、地方配套、单位缴纳、基金支付4家分担的方式,妥善解决将老工伤职工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资金问题。
建立弱势群体维权机构。鉴于高危企业的农民工素质不高,一旦发生工伤,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加之工伤保险索赔程序复杂,因此,需要组建弱势群体维权机构,免费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考虑到工伤保险涉及面广,弱势维权机构最好由律师、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共同组成。
工伤问题不能继续贯彻落实老工伤职工统筹管理政策体系。为消除老工伤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无序状况,应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单位及时办理老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工伤性质审核确认及费用清算移交工作,确保老工伤全部纳入统筹。老工伤职工纳入统筹管理后,待遇给付上不再人为划分“工伤时段”,新老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实现新老工伤政策合理衔接。
对策与建议
受国家政策及基金水平影响,工伤职工待遇不均衡。由于各地的工伤保险基金水平高低不一,老工伤职工统筹后待遇差异大。1996年以前,宜宾市绝大部分区县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未能筹集一定规模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职工待遇难以落实。
老工伤认定难度大,企业改革中职工的工伤利益难以维护。在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工伤保险政策经过多次调整,对工伤的认定办法也不尽相同,对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一些区县国企改革建立了工伤费用预留制度,但部分改革较早的企业既未预留费用,也未实行统筹管理,使老工伤职工处于“三无”状态:工伤待遇无保障、养老待遇无着落、管理服务无措施。通过改制,企业关闭或改换门庭,为老工伤职工服务的主体已消失,加之社区街道服务功能不完善,使得部分老工伤职工只能靠自己来维持生计。
老工伤人数无法准确统计,企业老工伤职工的工伤利益难以保障。由于距发生工伤的时间跨度大,老工伤分布范围广,居住较分散,其所在单位情况复杂,加之相关资料匮乏,政府部门要做到完全、准确统计难度很大。从调查摸底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在工伤职工待遇管理上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基本上处于“工伤事故无记录、工伤性质无确认、伤残等级无鉴定”的状态。在确定老工伤的待遇时,相关机构往往凭经验办事、凭印象决策、凭领导定夺,处于“三无三凭”状态。部分企业为维护单位利益,对国家工伤政策实行封闭式处理,不宣传,不贯彻。
保险,工伤问题不能继续虽然地方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成效,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制约,我们仍发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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