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

广州老年人医疗保险案例解析

案例分析解答:在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的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原已参保的人员新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在每年的6月征收。从而,王五参保人员虽同时申报了参加下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但其下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只能在2009年的6月进行划扣,在2008年12月仅划扣本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某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王五,于2008年11月申请办理了本年度(即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及下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12月银行帐户划扣时发现只划扣了一个年度的缴费费用,并未划扣下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用。

(四)、其他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解答: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计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对于上述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单位中缴纳的、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及住院医疗)已达到8年,但由于2年的居民医疗保险不计算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从而参保人员退休时还应缴纳2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于某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发现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共8年,后以“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了2年居民医疗保险,退休时还需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2年。

保险,广州老年人医疗保险案例解析

根据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无养老待遇的人员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案例中的本市城镇居民丙,只要达到文件规定的年龄,且无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单位发放的养老待遇、1-4级工残定期待遇)均属于参保范围,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解答:

(二)、某本市退休人员丁,其户籍为本市城镇职工,外地居住,是否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案例分析解答:根据《关于<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参保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申请参加本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若连连续欠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将从次年度的6月开始暂停居民医疗保险并核销欠费信息。如需再参保则需参保人重新到原登记机构再申报和核定。

(一)某居民参保人员李四,于2008年5月申请参加了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年度的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但参保时提供的个人银行帐户余额不足,一直欠缴,参保人于2010年8月才补充银行帐户金额,待参加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银行中进行划扣,但2010年9月到医院就医时发现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3-2014 首页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