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地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分别按照劳动部和民政部的安排进行。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管理,根据1990年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城镇社会保险主要由劳动部负责、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研究,现具体分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分工有何要求?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摘要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如何分工的?为什么要进行分工?凡是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是不是都由劳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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