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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保手续费的分析与思考

关于规范银保手续费的分析与思考

——从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视角看如何治理银保手续费违规支付问题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快速发展,银行代理已成为寿险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但在发展过程中,销售误导、账外支付手续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保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银行网点和柜员手续费,影响了行业形象和银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就银保手续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治理建议。 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银保市场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市场秩序。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从市场准入、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兼业代理合作协议、手续费支付等方面进行规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也都开展了银保业务的行业自律。总体来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关于银保业务手续费的性质与监管定位银保业务手续费是银行提供代理服务的价格。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是一种市场化行为,银行及其柜员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其价值体现就是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那么,手续费标准应该如何确定,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理的?这个问题只有一个答案,那就是市场决定,也就是说,手续费是银保市场合作主体双方谈判、博弈的结果。手续费市场化这个基本原则,各方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均应遵守,否则,市场会出问题,市场行为监管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渠道业务出现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自身存在的缺陷。银保业务中保险公司通过虚列费用、虚列银保专管员工资绩效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银行网点和柜员手续费(以下简称“小账”)产生的原因很复杂,现阶段仅靠市场自身无法解决。一方面,转轨时期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在许多行业普遍存在,银保市场也不例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过度依赖银行渠道、产品同质化程度高、银保双方内控执行力不到位、违规成本低等也是小账产生的原因。监管的干预正是要解决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监管部门对市场的调节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价格调节,一种是数量调节。目前对银保市场的监管在数量上是完全放开的,体现为多家代理合作的关系,但在价格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调控。我们在众多干预方式中选择了重点管价格的手段,但是管价格的思路出现了偏差,不符合市场规律。监管价格的思路有两种:一种是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价格监管,这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过高的手续费会形成费差损,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而影响被保险人权益,当然要管,且应该管总公司。但这个问题很复杂,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除了费差,还有死差和利差。另一种是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价格监管。尽管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来没有要求管过银保手续费标准,恰恰相反,在很长一段时间,手续费标准成为保险行业自律(监管部门推动或支持、默许)的核心内容。手续费自律非常理想化:杜绝小账,压低代理协议手续费(以下简称“大账”),既合规又增效。暂且不谈自律公约制定手续费标准的合法性,下面对以手续费自律为核心对银保市场规范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手续费自律客观上助推了小账行为以保监发[2010]4号文件出台为时间点,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阶段:保监发[2010]4号文件出台之前。银保合作模式大致分三个层次,即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商业银行总行协议(以下简称“总对总”)、分对分协议以及地市级协议。关于银保手续费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6年出台了银保自律公约,各省、市基本上以此为蓝本,陆续签订了相应的各级自律公约。不可否认,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在各级行业协会的努力下,保险公司在与各级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中,充分体现了自律公约的内容。实践中,自律公约规定了手续费的上限,银保协议必然是按上限签订。低于上限不行,协议签不下来;高于上限也不行。于是,庞大的银保市场只有一个手续费标准,价格信号基本失去作用,结果必然是“按下葫芦起了瓢”,客观上助推了小账行为。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违规支付小账行为的态度是鲜明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个别机构甚至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既要公司合规经营,又想为行业争取利益(手续费尽可能低),实践已证明这不可能。第二阶段:保监发[2010]4号文件出台之后。4号文件关于规范银保业务的核心要求有两点:一是合作协议应为总对总或省对省签订,省级以下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不得签订合作协议;二是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统一支付。文件体现了集中管理的指导思想,将分支机构的权限上收。4号文件实施以来(有些省份在2009年已实施类似制度),银保市场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主要表现是小账手续费的空间受到了明显的挤压,趸缴产品小账明显减少,期缴产品小账有一定程度减少。但这种变化是被动的,因为“协议省对省”以后,各地大账手续费标准都有不同程度地提高,那么,在总公司费用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小账的可用费用必然减少,甚至没有。从各地实际看,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仍然实行手续费自律。在此基础上的省对省协议,对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来说,手续费只是一个进入的门槛和底线,各种形式的补充协议和小账还是难以杜绝。另一种是手续费放开。经银保双方博弈形成一个大账手续费标准,较以往大幅提高,于是小账空间受到了挤压。于是,新的问题又出来了:保险公司在手续费放开的地方好像比手续费自律的地方费用更紧了,业务更难做了,原因何在?举例说明。以趸缴5年期产品为例。假设各家总公司的费用政策平均水平是5%,在手续费放开情况下,省对省协议签到4%,再加上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固定费用和合理培训费用,保险公司小账空间很小或基本上无小账可支。手续费自律情况下,省对省协议签到3%,就多出1个点的可用费用,而这笔费用基本用于小账支付给银行柜员。不要小看这笔费用对银行网点和柜员的激励作用。如果1个点的费用进了大账,银行柜员拿不到或者只能分配到其中一部分。保险公司同样的费用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操作,效果大不一样,不考虑依法合规经营和银保业务可持续发展,结论显而易见,保险公司选择手续费自律的模式效率更高。实践中,保险公司热衷于建议监管部门推动行业自律,设定手续费上限,一方面,面对银行的强势,保险公司确有建立价格联盟的愿望;另一方面,更想通过降低大账手续费,提高小账的空间和银保费用的使用效率。保险公司支付小账,涉嫌商业贿赂,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影响银行业和保险业形象,为法律法规所不容,监管部门当然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所以,手续费放开相比手续费自律,从依法合规的角度前进了一步。但是,手续费放开只是挤压了小账空间,并没有根本杜绝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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