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独生子女待遇政策性强,建议再咨询一下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另外,再咨询一下社会统筹保险部门,有没有给独生子女设立的医疗险种。
据此,对单位现有的报销制度,直接废除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废除大多数职工会产生不良情绪,对单位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建议保留最基本的福利待遇,将报销的额度通过合法的程序予以变更,控制在单位可控的限额之内。这样,既保障了职工的利益,又不至于使单位承担过大的压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故,对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待遇被降低,应当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如单位对正在实施的报销规定进行变更,如变更后有利于员工利益,如提高了报销额度,可以直接变更公示。但是变更后为降低额度或增加其它报销条件的,实际上是降低了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废除。对此应当谨慎。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的说明二、单位对现有报销规定进行更改或废除需注意以下事项。
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指的是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当地的地方性政策,如果当地没有地方性政策的,即按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即: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的规定进行报销,对于是否报销和报销的额度,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自主权都在单位。
一、“有关规定”的含义。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对此规定,需要说明如下: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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