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思考 一、中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本文的研究背景 农业保险一直是世界各国保险学和农业经济学界所关注的话题。它之所以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风险的承受者是在各国都属经济承受力相对较弱的农民,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而农业保险是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在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比如旱灾、洪灾、雹灾、虫灾等等,而且农业灾害的影响面往往较大,因此,一般来讲农业保险所承保是可保险程度相对较低且影响面较大的风险。这使得农业保险风险有区别于其它保险风险的特性。所以,建立一套健全而又适合国情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都是非常重要的。 就中国而言,农村人口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1年中国农村人口仍占总人口数的62.30%。当同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60.0元时,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仅2366.0元。不到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二分之一。这样,关注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意义不可低估。农业保险作为帮助农民稳定其农业收入的有效方法之一,在中国本应有较大的需求和较大的发展市场,事实却正好相悖。长期以来,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而且农业保险自1982年开办以来,险种及保费收入都逐年减少。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60多个险种降到现在的不到30个。而2002年保费收入为3.3亿元,仅占公司保费总收入的0.6%,比上年下降了2096。令人欣慰的是中国应积极发展其农业保险市场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保险学界及保险公司、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的基本共识。2004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以及给予法国安盟保险集团(Groupama)在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许可正说明了此。 中国的农业保险为什么会如此不景气?其表面原因:一是农业保险亏损严重。以1999年为例,据国家统计局通报的数字,1999年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各种保险综合赔付率(Loss Ratio,保险赔款和保费收入的比值)是36%,而同期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是77%。农业保险的劣势显而易见,商业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此项亏损。二是中国保险市场虽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可发展空间仍然很大,许多分支保险市场(如人寿保险市场)都还存有一定的效益空间为各家保险公司所分享,由此造成保险公司愿意发展赢利好的险种,而不愿承担如农业保险这类管理成本高,亏损风险大的保险业务。三是农民收入低,除去基本生活开支,余款不多甚至没有,对需要提前提交保费以防备未知风险的农业保险还不充分理解,保险意识不强。加之其灾年依赖救济的心理,造成他们的投保积极性不高。 但这些都只是表面原因,中国农业保险之所以不景气的实质原因还在于中国农业保险的体制。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保险的形式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没有其它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正是农业保险的这种体制造成了农业保险发展的停滞甚至后退。那么,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应如何发展呢?对此问题,我们从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2003年召开的“中法农业保险论坛”上的讲话中可以看出保监会的思路。吴定富主席说,“保监会将积极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多种组织形式,既抓紧研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的可行性,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也要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保监会还于去年底提出了五种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并表示要力争在一到两年内,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 我个人认为,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走多种组织形式相结合的道路正是中国农业保险的出路之所在。就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问题,受篇幅限制,本文将仅集中讨论两点:一是关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这一形式。二是强调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加大政府介入的必要性。 二、充分重视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作用 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operative)的保险形式是保险市场上常见的一种保险形式,它与一般股份制商业保险的最重要区别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另一个类似于相互保险公司形式的还有相互保险合作社(reciprocal)的保险形式。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其一,管理体制上的差别,前者有一个类似于商业公司的管理群体,后者则雇佣代理人进行管理;其二,资本积累量上的差别;前者有一定的资本积累量,后者则没有。由于这些差别不影响本文的论点,本文将不区分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合作社,换句话讲,当我们建议相互保险形式的时候,它也可能联系于相互保险合作社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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