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方针,按照“先工伤、医疗,再养老、失业、生育的顺序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用人单位,尤其是采掘、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如《工伤保险条例》等),尽快提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民工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覆盖率。
二是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易转移的原则。
农民工群体收入偏低,实际支付能力有限,应实行低费率、低费基,让农民工个人尽量少缴费,其享受待遇标准也相应降低。考虑到农民工工作场所不固定、工资收入不稳定等因素,应尽快设计可以确保社保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模式,制订合理的个人保险基金转移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农民工参保的执法监督。
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加大农民工社会保障执法力度。全面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依法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参保。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采掘、餐饮、加工等行业以及民营、外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四是建立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
农民工在城镇缺乏生活基础,是城市中最困难的群体之一。为保障其基本生活和权益,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应急救助机制。一是通过政府和有关民间机构维护农民工权益,开展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二是对遭遇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的应急援助。
农民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水平总体偏低
一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不足一半。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1年外出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为43.85,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仅为26.4%。而同期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约率已达97%。
二是“五险参保率明显偏低。调查显示,2011年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等保险的比例仅分别为23.6%、16.7%、13.9%、8%和5.6%,其中对农民工保障最为直接的工伤保险参保比例甚至比上年还有降低。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在参保率最高的广东,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等保险的参保比例也分别仅为71%、66%、57%、27%、44%,中西部地区及建筑、餐饮行业农民工参保率则更低。
在农民工数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农民工老龄化问题开始显现。据调查统计,4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由2008年的30%上升到2011年的38.3%,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6岁。由于农民工大多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超过一定年龄后无法继续工作,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很快面临养老、转业等问题。因此,尽快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十分迫切。
二、几点建议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