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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省统筹办从省直续保人员被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批准退休后,省统筹办按照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则予以一次性支付。

(一)省直续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由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代理机构填写好退休条件审批表后,携带职工档案和在省统筹办续保缴费的有关资料,到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关于退休审批程序

(五)省直续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在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四)省直续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而死亡的,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保险,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6年1月l日后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交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而缴费年限不满l0年的省直续保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其实际缴费年限,每满l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并将原在企业工作期间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和在省直个人窗口续保期间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本带息由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下同。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或1996年1月l日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省直续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统一办法计发,不享受行业过渡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因患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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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曾从事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原女干部或者原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满5年后,才能按工人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四)与中省或行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随新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人不能在省直个人窗口申报参保。其中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手续。

1989年底前己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入员,必须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进行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上述人员,凡自愿在省直个人窗口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申请参保的,其缴费时间应从本人申报参保的当月开始,原则上不得住前补缴。本人原在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应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现在申报的缴费基数、依照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1990年l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的养老保险费,1989年底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解除劳动关系至令的一段时间,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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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过,在中省企业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或行业企业实行行业统筹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由原用人单位向省直个人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原始凭证、实际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等相关资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对本人参加行业统筹前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予以视同;参加行业统筹期间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的一段时间,本着自愿原则,按现在参保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费率补缴后,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企业工作,并随单位参加了原行业统筹,但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之前,本人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

(一)曾在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工作,省直参保人员数裾库中有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人员,按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续保手续。

一、关于续保对象和办法

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3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省直属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149号)文件精神,原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中省或行业企业中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人员,一部分选择了保留在省直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在省直个人缴费申报核定窗口(以下简称省直个人窗口)申报缴费基数、到地税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做好这类人员在省直个人窗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关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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