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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理赔案例简析

第一,李某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中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原告在已经获得B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况下,不能重复理赔。

保险,关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理赔案例简析

1313.90元。2004年3月,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到B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病历原件到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处要求理赔,被告却以必须持医疗费发票原件方可办理理赔手续为由不予理赔,其理由有二:

2004年1月,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疗费

2003年5月,原告李某(在校学生)之母在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一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7月,因单位统一组织原告在B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类型的附加保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

案例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于其期限短、保费低、购买手续简便等优点,很多人可能会拥有多份该类保险,如购买长期寿险时附加该保险产品、单位为员工(尤其是经常出差的员工)购买定期(如一年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在购买车票的同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等,都会使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期拥有多份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依据这多份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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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保险一直都占有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因为随着国家的健康发展与民生需要,保险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我们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会来临,我们也不知道会不会遭遇风险,所以还是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购买足够的保险来对未来的自己、家人都增添一份保障、减轻一份压力,让未来的生活能够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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