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要想贴近行业发展实际,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取得成效,就需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兼顾各方、照应阶段,正确处理局部与全部、当前与长远、主动与被动、需要与可能等各种辩证关系。只有具备了宽广的视野,才能认清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大势,做到总揽全局,明确市场规范的总体目标和各个阶段的治理重点,因势利导、顺时而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进行推进。也才能真正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监管论监管、就查处论查处的狭窄思维定势中走出来,置身于战略的高度,历史地、辩证地看待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找到长效合理的方法,从而走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怪圈。就此,本文结合近年财产险市场整顿规范的实践,通过对成绩与不足的反思,力图站在更高的视角,寻求标本兼治规范保险市场的理想之策。从“以点带面”到“面中取点”保监会成立以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一直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而现场检查更是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手段。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通过上下联动,持续不断的开展重点检查和整顿,基本上维持了保险市场的高压态势,尤其是通过查处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较好地发挥了震慑作用,对遏制违法违规,规范保险经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受监管体制的限制以及监管力量不足的制约,加之行业快速发展,大量保险机构在短期内纷纷成立,监管的范围迅速扩大,监管难度相应增加。在此约束下,监管部门普遍采取了“抽查式”的现场检查方法,即每年选取几家保险公司开展重点检查,通过严查重处,以达到敲山震虎、威慑一片的目的。而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数量众多,监管部门检查概率较低,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公司心存侥幸、有恃无恐的心理,致使许多违规操作长期流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管的效率。为了增强监管的“可及性”进而提升监管效能,可以尝试开展“普查式”的现场检查。所谓“普查”并不是对所有公司、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地毯式的全面检查,而是在充分考虑现有监管体制,衡量现实与可能的基础上,根据保险公司分类监管评价指标,结合公司规模、机构数量、信访投诉、统计报表等情况,制定统一标准,确定对每一家公司的机构检查数量。这样既能体现出对检查对象的公平性,也能实现对省级公司的“全覆盖”。这样保险公司严重的侥幸心理会得到收敛,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也将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注意整合监管力量,明确不同时期的检查重点,灵活检查方式。对于需要解剖麻雀式的检查,可以抽调各个专业处室的监管力量,组成综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对于一般的专项检查,突出高效原则,以两到三人为宜。为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应逐步建立交流与回避制度,比如检查组成员与被检查公司有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要申请回避,上次检查过某公司的要适时换到其他公司等。为体现现场检查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于连续三次检查未发现较重大违规行为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免检,以保护规范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相对宽松的经营环境。从“尾随治理”到立体推进由于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监管同样存在滞后性。在行业由市场培育向市场规范发展的特定阶段,机构增长较快、竞争比较激烈,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高发,监管部门往往会抓住市场表现最突出、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重点问题,集中精力进行整顿。从财产险市场近年的治理来看,适应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最早重点关注条款费率执行和高手续费、高返还问题,遏制截留保费、应收保费不入账等;2004年,随着违规手段的变化,着力打击借虚挂应收保费套取资金问题;2005,针对产险虚假批退进行重点规范;2006年以后,“贴费”凸显,又着重整治费用混乱问题。到2008年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综合整治力度明显加大。这种抓住突出问题、尾随式的重点治理,目标明确,效果立竿见影,但也存在着被动监管,反复治标,市场好一时不能好一世的矛盾,规范的成效不巩固,违法违规经常改头换面,继续扰乱市场秩序。着眼于行业的长远发展,从事后监管逐步向事前规范转变,注意系统整治与环境优化,是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理性选择。以山西财险市场为例,监管部门在总结前几年规范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合规教育与风险管控提示相结合,查处重大案件与风险警示跟进,持续发力,渐次巩固,以外力促内力,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监管模式。监管部门制作风险管控提示书,明确市场上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划定红线和标准,要求保险公司班子成员及核心部门管理人员签字承诺确认,明确责任。随后,抓住时机,集中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并结合全国典型案例进行通报警示,通过严肃惩处,强化震慑效果。实践过程中,监管部门注意掌握教育、查处、警示的频度,不断巩固,同时发挥监管政策导向作用,结合行业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文化理念培育等,逐步增强公司依法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教育,变单纯查处为查处与警示结合,变被动监管为主动引导,通过强调统筹兼顾和过程控制,达到促成良性竞争习惯,提升规范经营水平的目的,最终改善行业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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