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满期还本长寿增福 生命保障爱心延续两年一返固定收入享受分红添财添禄购买提示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交费期间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李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了福禄双喜两全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万元,基本保险费金额为171,21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17,121元,至保单届满最高可领取376,662元。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50万元,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红利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化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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