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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2、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查看基本保险金额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以下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3、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2、上述累积红利是假设红利按假定的红利累积利率年复利计算,实际红利累计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布;

1、上述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和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说明:

保险,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时可获得满期金额55,6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合同终止。

稳定收益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病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3,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病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合同终止。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10,000,合同终止。

高额保障

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洪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己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经过中和比较,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选择10年保险期间,5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120元。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三年、五年和十年

保险,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为六年、十年和十五年三种

保险期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鸿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详细介绍

投保范围

满期有礼:满期给付,保全资产,稳健理财,投资有礼。

保障有力:疾病身故,意外身故,高额赔付,有力保障。

产品特色:

理财有利:多重收益,分红添彩,抵御风险,保值增值。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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