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保险,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详细分析保单借款: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宣布。
一、现金领取;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详细分析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决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事项: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期间: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险,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详细分析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缴费方式: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保险金。
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详细分析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承保年龄:
保险,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详细分析国寿鸿运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是一种分红型人寿保险。该产品为您的少儿提供成人保险金、创业保险金以及婚嫁保险金,解决您大额资金要求。此外,该产品还为您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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