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对每一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年度仅扣除一次免赔额。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保险单签发地因疾病到本公司指定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药品费、输血费、输氧费、处置费、手术费,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5人以上集体投保,扣除人民币5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附表1或者附表2的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住院床位费每日给付人民币10元,最多给付以40日为限;检查费以人民币300元为限,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单项检查费,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保险,国寿大额疾病医疗保险发行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方式 代理人
主附险类别 主险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缴费方式 趸交
保险期限 1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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