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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介绍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费100000元,六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36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

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7800元,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一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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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保险,国寿新鸿泰金典版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介绍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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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身故,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计算:

(2)本合同现金价值。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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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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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为五年、六年、十年和十五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八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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