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通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指定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使该请求权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在个人资产需要分割时,只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3、应急备用金
《保险法2009修订》第34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购买保险产品后,除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同时还会获得生存保险金、红利、满期金,并在拥有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其中:生存保险金、满期金为被保险人所有,红利、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红利可以每年支取,生存保险金可以每两年支取,同时红利及生存保险金也具有累积生息功能,成为一笔应急备用的现金。同时由于保单具有现金价值,还可以通过保单借款,盘活资金。
4、资产转移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是不能剥夺、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二来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并获得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可以通过保险产品做到合理合法的资产转移。
5、核保简便
保险产品在承保时基于风险分散的原则,对所有投保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均需要进行核保,并在投保人购买到一定金额的时候提出较严格的核保条件。根据目前的核保政策:
①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额在50万以上被保险人需要参加相应标准的体检,同时需要填写高额财务问卷;
②公司对所有投保件执行1%抽样体检。对于不同意抽样体检或超过规定期限未进行体检的客户,该新单业务予以谢绝处理,如再次投保时仍将安排相应的体检。
③累积风险保额>100万需要进行生存调查,同时对所有投保件执行1%抽样生调。
由于福禄尊享是保险业第一款专门针对高端人士量身打造的专属保险,购买福禄尊享的无需体检,核保简便。
方案介绍
投保险种: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45周岁
缴费期限:十年交,自46周岁至55周岁
年交保费:600万元,累计缴费6000万元
基本保额:1791.42万元
保险利益
1、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给付生存保险金179.142万元。可选择现金领取,也可选择累积生息。
至70岁,累积可领取12次,合计2149.70万元,亦可累积生息,按3%累积生息利率计算,至70周岁达3129.18万元;
至80岁,累积可领取17次,合计3045.41万元,亦可累积生息,按3%累积生息利率计算,至80周岁达5247.37万元;
至90岁,累积可领取22次,合计3941.12万元,亦可累积生息,按3%累积生息利率计算,至80周岁达8094.03万元;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累积红利:可每年领取红利,亦可选择累积生息。按照中等红利演示,至70周岁,累积红利1916万,至80周岁,累积红利3450万,5546.56万。
若生存金和红利均选择累积生息,按中等红利,3%累积生息利率计算:
至70周岁,合计可领取5045.2万元,同时拥有6000万元的身故保障;
至80周岁,合计可领取8697.1万元,同时拥有6000万元的身故保障;
至90周岁,合计可领取13640.6万元,同时拥有6000万元的身故保障。
《保险法2009修订》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不可分割的资产
由于保险费支付后被保险人获得的是保险金的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债权,使得保险产品成为唯一一种能真正做到资产保全的金融工具,而其他所有金融工具都无法做到。通过保险产品,能使您的金融资产成为永不查封的资产,不用于清偿债务。
《保险法2009修订》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国寿福禄尊享(分红型)计划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使缴费前的保险费(所有权)通过保险合同成为缴费后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便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该笔资金的性质发生变化。
1、资产保全
由于保险合同明确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因此保险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理财工具,具有其他金融工具不可替代的功能:
国寿福禄尊享(分红型)计划书选择理由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功能
保险,国寿福禄尊享(分红型)计划书客户在一次性全部领取生存保险金及累积生息利息后,对于领取后新产生的生存保险金仍可使用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服务功能。
客户可将生存保险金(不含满期保险金)留存在公司,每年按公司当时确定的累积生息利率计息,并按年利率进行复利累积,累积生息的年利率每年由我公司公布,目前,公司确定的生存金保险累积生息的年利率为3%。
累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国寿福禄尊享(分红型)计划书一、现金领取;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事项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国寿福禄尊享(分红型)计划书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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