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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如果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等其他保险法规定的其他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高度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如果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本公司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担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若于交费期内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从确诊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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