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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前几日相关媒体所持有的“股权众筹将从草根金融转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私募化宿命”“股权众筹非券商平台将出局”等观点将不攻自破。股权众筹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天使街股权众筹平台将紧跟政策法规脚步,以“小微企业众筹梦想,小微天使投资未来”为己任,领跑公募股权众筹行业。
我国目前金融体系尚不完善,现处于逐步建设的过程中,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的先行推出也是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股权众筹行业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空白将会阶段性的、暂时性的由私募股权管理办法所填补。但今后新证券法和公募股权管理办法将迅速颁布,进一步细分行业,相信会是部中国版的美国JOBS法案,与目前公募股权众筹的各方面更加契合,加速公募股权众筹行业发展。
而公募,也就是股权众筹的公开发行,是与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的“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政策信号相对应的。明年新的证券法也将颁布,包括今后将推出的公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其结果都将对类天使街股权众筹平台产生巨大利好,包括新证券法可能会对股权众筹进行相关的豁免,如有望突破众筹人数限制,及单个项目的融资额度限制等等。
此答复表明,股权众筹的形式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也将针对其不同形式制定不同的管理规则。近日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是私募股权众筹形式的管理办法,其很大程度借鉴了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包括投资人门槛和发行方式等。而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核心制度就是合格投资人制度,成为一个合格的投资人需要通过相关资产资格认证,严格控制投资人准入门槛。将该制度也套用至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中,无疑是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的且合理的。
股权众筹行业不是“变天了”,而是“天要亮了”答: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专门针对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的自律管理规则,有利于规范和引导我国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从境内外的监管实践看,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对投资者准入和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要求是私募市场管理的通用理念和惯常做法,既有利于防控市场风险,也有利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目前,我会正在抓紧制定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公开发行方式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政策也正在研究中。
在2014年12月26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新闻发布会上,问答环节中有行业人士问及前段时间推出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门槛过高、不符合众筹本质特点等问题。对此,中国证券业协会给予的官方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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