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是否涉刑,应当予以重视。虽然宏观政策有意放开,但从政策到行政法规再到刑法红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要成“法治”国家,应当重视创新与法律的现实冲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创新。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是否涉刑。目前看来,采取互联网等公开方式进行股权众筹违法性或体现在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公司债券罪,法律渊源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上述罪名的最高院公报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某擅自发行股票案。裁判书论证了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非上是股份公司的股权能否转让、如何转让,并得出结论:国家一直禁止擅自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本案郑某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严禁的行为,应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构成犯罪。 判决书认为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点在于:1.受让人属于不特定对象;2.转让股权的价格具有不确定性;3.采取公开的形式转让股权;4.转让股权的运作模式不合规;5.集资资金全部用于经营活动和支付中介费用,这条是将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相区别的要点,后者属于重罪。 第三,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繁多。飒姐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层峦叠嶂,各维度都有法律问题值得商榷。公司成立在先还是募资在先更易合规?公司发起阶段的募集资金行为能否被认定为股票发行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50)、股份有限股公司(200)均有人数限制。股权众筹应当从之,还是应当像P2P一样尊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30人和150人?如果我们讨论的结果,擅自进行非上是公司股权交易并不违法,那么以上案例是否要发回重审,赢得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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