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网

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二)鉴定程序

1、初诊。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到指定申报病种科室,由专家结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确定辅助检查项目。

2、校验。根据鉴定专家开具的辅助检查申请单到相应科室进行检查,辅助检查科室设专人负责对患者进行人、卡核对并签字确认。

3、检查。经身份核对后,由辅助检查科室专家根据检查申请单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4、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人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5、查询。体检结果于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在体检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blss.gov.cn)、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电子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体检结果。

(三)待遇支付

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患者或家属可于11月27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待遇有效期为两年。

六、特殊人群的申报体检

(一)几种特殊疾病的申报体检

1、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及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省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2、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体检。

3、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体检。

(二)阿城区和呼兰区参保人员的申报鉴定

居住在阿城区和呼兰区的参保患者除规定医院申报病种外,统一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进行鉴定。

(三)往诊患者的申报体检

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现场鉴定。

申报往诊的患者需由代办人于申报期间内,到慢性病定点医院进行申报,定点医院为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鉴定档案由定点医院保存,同时交纳往诊鉴定费360元(含会诊费、专家出诊费),往诊时间另行通知。

温馨提示:为减轻患者负担,应尽量到医院进行现场鉴定。经专家鉴定后,如实际病情并非瘫痪卧床不起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透析患者的申报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的患者,于11月12日至16日期间,由所在透析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并填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由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统一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二科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待遇。

(五)肝、肾移植患者的申报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手续,尚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患者,携带本人身份证、《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代办人还需携带患者户口本原件),于第四季度审验时统一到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一楼大厅4、5号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待遇。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患者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二)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三)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鉴定的患者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可在下一个年度重新申报。

(四)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终止手续,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而享受的待遇将予以追回。

(五)慢性病申报材料需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进行备份保存。

(六)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请于12月3日至4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二次鉴定表》,二次鉴定仍不符合标准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温馨提示:体检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申报两个病种的,只打印一份“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建立一份鉴定档案。

5、录入。申报人持交费收据到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录入人员根据其申报信息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及“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显示申报人住院信息基本情况,粘贴在档案袋上,建立鉴定档案并交于申报人或代办人,供鉴定时使用;“慢性病鉴定告知单”为申报人今后查询个人鉴定信息的凭证,申报人应妥善保存。

4、交费。经审验合格的申报人,根据申报病种的不同,交纳相应的体检费用。

3、填报。申报人应认真阅读宣传材料,比照诊断标准,认为符合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的,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

2、初审。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对申报患者提供的病情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病种,填写《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对诊断不明确,病情不符合标准的患者予以劝退,以免增加个人负担;对患多种疾病的患者,指导其有选择的进行申报。

保险,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1、咨询。参保人可就近到指定医院的慢性病申报鉴定咨询台,咨询相关政策、申报病种及诊断标准。

(一)申报程序

五、申报鉴定流程

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收费标准(黑价联字2004120号),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的体检项目,由指定的体检医院按物价规定标准收费(见附表)。鉴定费及往诊鉴定费由参保人自付现金,体检合格与否,费用不予退还。

2012年慢性病鉴定病种共15种,病种、待遇标准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四、申报病种、待遇标准、收费标准及依据

(四)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保险,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三、申报材料

6、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宏伟路217号,电话:0451-82421934)(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5、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55602398)(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电话:0451-87123592/84883057)

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电话:87093331/87090233)

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电话:82576518)

1、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电话:87131033)

(二)申报鉴定地点:

2012年11月5日至11日(周六、日不休息)

(一)申报鉴定时间:

保险,哈尔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对象。

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附件:

据悉,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进一步保障患有特殊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依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7]162号)文件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2年度特殊慢性鉴定工作于2012年11月5日开始。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猜你喜欢
Copyright © 2013-2014 首页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