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韩国人身保险业概况(一)市场规模。韩国保险市场发展成熟度较高,2008年,总保费收入906亿美元,居世界第10位,在亚洲位于日本和中国之后。其中,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606亿美元,居世界第8位。2008年,韩国保险密度为1866.5美元,世界排名第26位;保险深度为10.8%,世界排名第6位。2009年底,韩国寿险公司总资产为2817亿美元,占金融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12.9%,低于银行总资产(占比61.9%),位于金融行业第2位;家庭保单持有率达到87.5%,市场饱和度较高。(二)机构情况。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韩国寿险公司数量发生很大变化,15家公司相继退出市场,危机过后有4家公司设立。目前,韩国共有寿险公司22 家,其中韩资公司13家、外资公司9家。其中,保费收入最多的3家寿险公司分别为:三星人寿、大韩人寿及教保人寿,2009年,保费收入分别为158亿美元、 84亿美元和79亿美元。从市场份额看,近年来,韩国人寿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渐下降,前3家大型寿险公司市场份额由2005年的65.8%,降至2008年的 54.7%,外资公司市场份额由2005年的17.3%升至2008年的20.9%。从2008年8月起,Tongyang人寿、大韩人寿、三星人寿先后在韩国上市。(三)产品和销售渠道。从在售产品看,近年来,韩国保障类产品市场份额最高,2008年,保费收入占比为41%,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分别为30%和21%。从近年来发展趋势看,保障类产品、团体险产品市场份额呈现缓慢下降趋势,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市场份额上升态势较为明显。从销售渠道看,韩国寿险公司传统的销售渠道是保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2000年以来,银行保险、家庭电视、电话销售及网销渠道等新销售渠道快速发展。目前,韩国人寿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为银行保险渠道及代理人渠道,2008年,其保费收入分别占寿险业总保费收入的37.3%和36%。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和寿险行业协会的一些特色做法(一)韩国保险监管部门的特色做法。韩国保险监管部门包括两个层面:一是金融服务委员会(FSC,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从财政部分离出来,专门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属于由财政拨款运行的政府机构。其职责包括保险机构的准入,对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规划师注册和撤销,保险相关组织、精算师、核保人的审核注册等。二是金融监管服务局(FSS,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它不属于政府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报表数据进行审查,在FSC的授权下对保险公司采取制裁措施,举办精算、核保和经纪人考试等。韩国保险监管部门近年来一些特色做法包括:1.从多方面入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是由FSS在韩国境内设置了1332个电话中心,专门接受金融咨询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等相关事务;二是在FSS内部成立了“消费者投诉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工作是查找可能引发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的一些不合理的金融制度,并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2008年,该委员会提出了15项建议;三是结合各金融企业在客户利益保护、投诉纠纷处理、客户建议采纳等方面情况的具体表现,每年评选出成绩突出的优秀金融企业,鼓励其他企业做好客户利益保护工作。2007年,有1家银行当选为优秀金融企业;2008年,1家非寿险公司和1家信用卡公司当选;2009年,1家非寿险公司当选。2.采用RBC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自1997 年金融危机后,韩国几乎全盘引入了欧盟的偿付能力制度,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该制度的好处是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资产不必过细地按照风险分类。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韩国更加关注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承受能力,于2009年4月建立了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isk-Based Capital)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于2011年全面施行。RBC体系要求保险公司依据资本的内在风险提取责任准备金,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状况评估资本和盈余的充足性,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RBC制度要求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确保更多的资本金,从而引导保险业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模式。3.限制银保业务比例和产品类型。为避免银行利用其强势地位对待客户和保险公司,韩国金融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在销售不同保险公司产品时,每家保险公司在一家银行的保费收入占该银行代理的所有保费收入比例不得高于25%;同时,为避免银行保险产品销售误导行为发生,银行渠道销售的产品只限于个人储蓄型产品、信贷寿险产品以及第三领域产品。(二)韩国寿险协会的一些特色做法。韩国保险协会包括韩国寿险协会和韩国财险协会。韩国寿险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升寿险公司权利、保护保险客户利益、自律、预防犯罪、印刷寿险业书籍及公报等。韩国寿险协会近年来一些特色做法包括:1.建立了“保险欺诈预防系统”。近年来,韩国保险欺诈现象比较严重。2009年,共发现了5.4万起保险欺诈案例,涉及金额达3.3亿韩元。为防止保险欺诈行为发生,韩国寿险协会牵头开发了“保险欺诈预防系统”,各寿险公司保单信息都能在该系统中进行查询。若客户在短期内集中购买了大量寿险保单,或者购买了与其职业和收入不相匹配的高额保单,寿险公司通过该系统就可以进一步核查相关情况,避免保险欺诈行为发生。2.依法对保险产品广告进行预先审核。根据韩国《保险监管法》,保险公司若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互联网等方式销售保险产品,该产品的广告需要事先通过韩国寿险协会和财险协会的审核,审核周期通常为7个工作日。两个协会主要审核保险产品广告是否存在错误描述、夸大描述、片面比较、欺骗性描述、诽谤性描述等现象。具体执行部门为“广告审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共8人,主席通常为协会副主席,其他成员包括:3名协会或公司的经理、1名法律专家、1名媒体从业人员、1名学术界人士、1 名消费者协会人员。2007—2009年间,“广告审议委员会”对寿险产品广告进行了5058次审议,通过审议的广告为1884个(占37.3%),要求改正的广告3047个(占60.2%),不合格的广告127个(占2.5%)。3.通过行业自律禁止“客户挖墙脚”等行为。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韩国寿险协会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自律公约,包括禁止同业之间进行“客户挖墙脚”,禁止未获得资格的销售人员销售产品,不夸大合同利益,不签订虚假合同等,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根据自律公约规定,若确认一家公司存在“客户挖墙脚”行为,该公司将被处以1百万韩元的罚金。保险公司是否违反自律公约由“公平竞争委员会”进行裁定,该委员会主席由韩国保险协会副主席担任,成员来自公司的主管或销售经理及协会的经理等。4.建立了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韩国寿险协会对于创新产品制定了保护措施,并成立了“创新产品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通常包括7名成员:3名来自保险公司,1名来自评级机构,2名为精算师或院校专家,还有1名来自协会。“创新产品审核委员会”从创新性、可用性、复杂性、合规性等方面对产品是否属于创新产品进行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创新产品,保险公司对该产品享有3个月或6个月的“独占使用期”。其他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若开办同样的产品,将被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2002—2010年间,共有74个新产品申请“创新产品保护”,其中48个被认定为创新产品并享受保护。对我国的启示(一)进一步完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作。借鉴韩国经验,在被保险人利益保护工作中,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增加人力物力、完善制度建设等措施,及时为客户答疑解惑,处理投诉纠纷,同时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培训和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制定“奖优限劣” 等措施,鼓励、引导各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客户权益。(二)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欺诈防范体系。保险欺诈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损害被保险人权益,也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一些国家逐步重视建立和完善保险欺诈防范体系。如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其职能之一是通过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并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群众组织等共同组成的反保险欺诈联盟,全面协调反欺诈工作。韩国通过建立行业网络信息平台,预防保险欺诈行为。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具体实际,可以从三方面建立和完善保险欺诈防范体系:一是各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内控建设,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二是可以建立行业承保理赔信息平台,逐步推进保单数据行业共享;三是加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教育。(三)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近年来,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呈现动力不足、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各公司产品创新动力,推动产品创新进程。借鉴韩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法律环境和保险业具体实际,建议先从行业自律入手对创新产品实施保护,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相关的监管政策。在推进此项工作中应着重做好几项工作:一是确定创新产品保护的原则、标准、保护措施等;二是成立创新产品保护的审核小组;三是建立创新产品的跟踪评估和退出机制。(四)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从韩国经验看,韩国寿险协会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了韩国寿险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建议进一步发挥我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标准、提升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比如,逐步建立行业统一的承保理赔信息平台,防范保险欺诈行为发生,提升全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加强各公司在“客户挖墙脚”、“人才挖墙脚”等方面的自律,并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等,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持续健康发展。 韩国寿险协会对于创新产品制定了保护措施,并成立了“创新产品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从创新性、可用性、复杂性、合规性等方面对产品是否属于创新产品进行认定。一旦被认定为创新产品,保险公司对该产品享有3个月或6个月的“独占使用期”。其他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若开办同样的产品,将被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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