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间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
在征缴2010年8月失业保险费时,同时补收参保单位2010年5月至7月因缴费基数调整而差补的失业保险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按1463.05元为缴费基数缴费,同时补缴5月-7月份失业保险费差补金额,个人缴纳比例为3%。
对2010年未按时申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如果单位缴费工资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其缴费工资的110%核定失业保险费;如果单位缴费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1463.05元的110%核定失业保险费,即每人每月缴费基数为1609.36元。
哈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提高据了解,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哈尔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即每人每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463.05元。职工实际工资高于1463.05元的,按实际工资缴纳失业保险费。
记者从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市统计局7月20日公布,2009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61元。根据相关规定,2010年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将按2009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的1276.25元提高至1463.05元。除灵活就业人员外个人按1%月缴纳失业保险平均从原来的12.76元提高至14.63元。
[摘要]哈尔滨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的1276.25元提高至1463.05元。除灵活就业人员外个人按1%月缴纳失业保险平均从原来的12.76元提高至14.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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