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办机构):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军人退出现役后有安置单位的,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无安置单位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入伍的军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计息。国家按军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为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各级负责经办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转移资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为军队退役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保障军队退役人员的合法权益。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在本月底前将此件翻印,发至各县遵照执行。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