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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国家正式出台新农保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从新农保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补助和个人缴费部分随同转移并分别记录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转移到新农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军队单位缴费补助部分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的退役养老补助。

新农保和企业参保可互转

个人原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补齐后再计算转移。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跨省直接转入外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储存额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2006年1月1日前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之后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算转移。

机关到企业以1998年为节点

保险,黑龙江养老保险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计算转移,其中,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为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转移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其中"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随同转移。

转移个人账户分三段

黑龙江省人社厅日前下发《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按12%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养老保险收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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