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从事非法活动、拒捕;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均终止,并我们按本保险条款3.8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于我们接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之日计算应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2.4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在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方能生效。您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三、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如果因为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延迟而使我们增加查勘、调查等费用,这些费用将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本合同保险期间的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原件及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原件;
3.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材料原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若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30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中超过我们计算该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单账户价值及终了红利之和以上的部分。
三、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所能提供的与领取保险金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四、我们收到申请人的前述给付申请书及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通知书。
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保险给付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3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次日起第60日的24时前因疾病身故,则我们不承担就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您无息返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三、无息返还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当日的24时,我们按该届满之日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简介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次日起满60天(第60天须满24小时)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死亡通知书之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的105%与保险费二者中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情形之一(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承担以下保险给付责任:
2.2我们提供的保障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简介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短为10年,最长为4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次日零时止,您可选择其中任意整数年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99周岁。
2.1保险期间及满期年龄
2、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解除本合同后,不退还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本合同解除、且我们不承担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给付责任的,我们按本保险条款3.8条处理,于解除本合同之日计算应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保险责任。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简介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且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您、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询问,您、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1.4如实告知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只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3犹豫期
被保险人本人或投保时年满18周岁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简介二、投保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周岁至64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年龄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须得到其法定监护人的允许。
一、被保险人
1.2投保条件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
保险,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简介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1.1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1.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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